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S230新S459广德至安吉公路卢村-安吉段改建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复函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S230新S459广德至安吉公路卢村-安吉段改建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复函
(略)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S230(新S459)广德 (略) (卢村-安吉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请示》(广路工程〔2024〕4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S230(新S459)广德 (略) (卢村-安吉段)改建工程(项目代码:2016-*-48-02-*)列入《 (略) “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皖政秘〔2024〕77号),并取得《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S230(新S459)广德 (略) (卢村-安吉段)改建工程项目调整项目内容的批复》(发改投〔2024〕48号)。项目建设对提高区域交通服务能力,改善交通环境,充 (略) 网整体效益具有重要意义。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用地应控制在22.2332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20.2952公顷(耕地3.1649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1.9046公顷、未利用地0.0334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按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1〕124号)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等规定,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应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项目经审批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五、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协 (略) 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沿线相关资源保护及利用的关系。
七、依据《预审办法》和《通知》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3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7年9月2日。
2024年9月2日
(略)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S230(新S459)广德 (略) (卢村-安吉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请示》(广路工程〔2024〕4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S230(新S459)广德 (略) (卢村-安吉段)改建工程(项目代码:2016-*-48-02-*)列入《 (略) “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皖政秘〔2024〕77号),并取得《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S230(新S459)广德 (略) (卢村-安吉段)改建工程项目调整项目内容的批复》(发改投〔2024〕48号)。项目建设对提高区域交通服务能力,改善交通环境,充 (略) 网整体效益具有重要意义。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用地应控制在22.2332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20.2952公顷(耕地3.1649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1.9046公顷、未利用地0.0334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按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1〕124号)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等规定,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应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项目经审批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五、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协 (略) 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沿线相关资源保护及利用的关系。
七、依据《预审办法》和《通知》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3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7年9月2日。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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