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湖环罚〔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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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湖环罚〔2024〕5号

当事人名称:赛得利(九江) (略) :

法定代表人:张文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2

地址: (略) 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 (略) (略) 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期废气排放口在线湿度比对监测结果误差为174.5%,超过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中误差+25%的要求,影响非*烷总烃、颗粒物的折算值,未保证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7日漆凯文)、《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6月7日漆凯文)《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11日徐江建)证明:现场委托 (略) 对赛得利(九江) (略) 一期废气排放口开展在线比对;

2、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SB*)、检测报告签收回执单。证明:赛得利(九江) (略) 一期废气排放口开展在线比对监测结果误差为174.5%(规范误差<±25%)及检测报告接收时间;

3、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调查人代表赛得利(九江) (略) 接受调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九环罚告〔2024〕7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但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未规范维护设备,处罚额度*≤a<*”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湖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日


当事人名称:赛得利(九江) (略) :

法定代表人:张文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2

地址: (略) 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 (略) (略) 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期废气排放口在线湿度比对监测结果误差为174.5%,超过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中误差+25%的要求,影响非*烷总烃、颗粒物的折算值,未保证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7日漆凯文)、《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6月7日漆凯文)《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11日徐江建)证明:现场委托 (略) 对赛得利(九江) (略) 一期废气排放口开展在线比对;

2、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SB*)、检测报告签收回执单。证明:赛得利(九江) (略) 一期废气排放口开展在线比对监测结果误差为174.5%(规范误差<±25%)及检测报告接收时间;

3、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调查人代表赛得利(九江) (略) 接受调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九环罚告〔2024〕7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但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未规范维护设备,处罚额度*≤a<*”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湖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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