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区区直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申请资格的公告
垦利区区直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申请资格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和改善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让我区居民更好的了解区直公租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申请资格及流程,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实施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垦利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包括特困人员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上、100% (含)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申报条件:
区直公租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初次申报,需符合以下某一个群体中的全部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或年满28周岁的单身人员:
1.申请人具有垦利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村委会户口除外);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垦利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3.家庭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含经营性车辆)购买价格不超过*元(同时拥有多辆车的购置价格按照发票金额累计相加计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
1.申请人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在城镇区域内工作;
2.申请人自毕业(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之日起截至提出申请之日不满5年;
3.申请人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4.家庭在本区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5.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垦利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6.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含经营性车辆)购买价格不超过*元(同时拥有多辆车的购置价格按照发票金额累计相加计算)。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持有垦利区居住证(户籍为东营区、河口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的申请人无需提供);
2.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略) 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1年(含)以上,在垦利区城镇区域内就业;
3.家庭在本区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垦利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5.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含经营性车辆)购买价格不超过*元(同时拥有多辆车的购置价格按照发票金额累计相加计算)。
有租住公租房需求或需要申领租赁住房补贴的居民可以参照以上初次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打电话咨询我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电话:0546-*。
(略) 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3日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和改善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让我区居民更好的了解区直公租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申请资格及流程,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实施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垦利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包括特困人员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上、100% (含)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申报条件:
区直公租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初次申报,需符合以下某一个群体中的全部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或年满28周岁的单身人员:
1.申请人具有垦利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村委会户口除外);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垦利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3.家庭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含经营性车辆)购买价格不超过*元(同时拥有多辆车的购置价格按照发票金额累计相加计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
1.申请人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在城镇区域内工作;
2.申请人自毕业(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之日起截至提出申请之日不满5年;
3.申请人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4.家庭在本区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5.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垦利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6.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含经营性车辆)购买价格不超过*元(同时拥有多辆车的购置价格按照发票金额累计相加计算)。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持有垦利区居住证(户籍为东营区、河口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的申请人无需提供);
2.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略) 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1年(含)以上,在垦利区城镇区域内就业;
3.家庭在本区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垦利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5.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含经营性车辆)购买价格不超过*元(同时拥有多辆车的购置价格按照发票金额累计相加计算)。
有租住公租房需求或需要申领租赁住房补贴的居民可以参照以上初次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打电话咨询我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电话:0546-*。
(略) 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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