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李村乡土建筑保护范围内沈素琴户建房项目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李村乡土建筑保护范围内沈素琴户建房项目的批复
文物保函〔2024〕1086号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报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李村乡土建筑保护范围内沈素琴户建房项目设计方案的请示》(浙文物〔2024〕18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李村乡土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沈素琴户建房项目。
一、对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加强现状勘察。补充勘察评估周边给排水等基础设施现状。进一步明确文物保护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中对该区域建筑高度、建筑退距、视线通廊的管理控制要求。
(二)优化设计方案。应延续窗洞、窗楣的做法和样式等,避免使用大面积玻璃和过度装饰,比例、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尽可能保留续用木梁架、门洞条石等旧构件。宜采用传统做法加固建筑基础。结合后期使用需求,有效衔 (略) 、给排水等基础设施。
(三)细化保护措施。补充项目实施期间对周边临近建筑必要的监测措施,注意避免对东南侧水塘造成污染和损害。
(四)完善文本和图纸。补充总平面图,应明确反映新建建筑与文物建筑、周边环境、村落的空间关系。补充标注指北针。
二、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三、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4年8月13日
文物保函〔2024〕1086号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报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李村乡土建筑保护范围内沈素琴户建房项目设计方案的请示》(浙文物〔2024〕18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李村乡土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沈素琴户建房项目。
一、对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加强现状勘察。补充勘察评估周边给排水等基础设施现状。进一步明确文物保护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中对该区域建筑高度、建筑退距、视线通廊的管理控制要求。
(二)优化设计方案。应延续窗洞、窗楣的做法和样式等,避免使用大面积玻璃和过度装饰,比例、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尽可能保留续用木梁架、门洞条石等旧构件。宜采用传统做法加固建筑基础。结合后期使用需求,有效衔 (略) 、给排水等基础设施。
(三)细化保护措施。补充项目实施期间对周边临近建筑必要的监测措施,注意避免对东南侧水塘造成污染和损害。
(四)完善文本和图纸。补充总平面图,应明确反映新建建筑与文物建筑、周边环境、村落的空间关系。补充标注指北针。
二、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三、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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