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凤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光伏新能源发电系统铝合金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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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凤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光伏新能源发电系统铝合金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求对云南凤 (略) 年产*吨光伏新能源发电系统铝合金材料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文发改请〔2024〕16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403-*-04-01-*)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建设完成后,达到年产光伏新能源发电系统铝合金材料*吨规模。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新建挤压车间、氧化车间、深加工车间、成品仓库、110千伏变电站、天然气站、污水处理站及其它附属设施。购置安装挤压机、时效炉、喷砂机、阳极氧化生产线、全自动铝边框生产线、废气及废水处理设备等主要设备686台(套)。

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88吨标准煤、等价值为*.80吨标准煤,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281.93千克标准煤/吨,项目铝合金挤压型材(“挤压+人工时效”)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38.58千克标准煤/吨,项目阳极氧化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20.99千克标准煤/吨,项目深加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8.18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1.11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略) 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文山州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重大影响。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向州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3日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求对云南凤 (略) 年产*吨光伏新能源发电系统铝合金材料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文发改请〔2024〕16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403-*-04-01-*)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建设完成后,达到年产光伏新能源发电系统铝合金材料*吨规模。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新建挤压车间、氧化车间、深加工车间、成品仓库、110千伏变电站、天然气站、污水处理站及其它附属设施。购置安装挤压机、时效炉、喷砂机、阳极氧化生产线、全自动铝边框生产线、废气及废水处理设备等主要设备686台(套)。

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88吨标准煤、等价值为*.80吨标准煤,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281.93千克标准煤/吨,项目铝合金挤压型材(“挤压+人工时效”)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38.58千克标准煤/吨,项目阳极氧化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20.99千克标准煤/吨,项目深加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8.18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1.11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略) 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文山州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重大影响。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向州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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