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发改可研字〔2024〕30号关于都昌县欧家湖渡改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都发改可研字〔2024〕30号关于都昌县欧家湖渡改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都发改可研字〔2024〕30号 关于都昌县欧家湖渡改桥工程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批复
都发改可研字〔2024〕30号
关于都昌县欧家湖渡改桥工程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批复
都昌县交通运输局:
报来《关于请予对都昌县欧家湖渡改桥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都交函〔2024〕15号)、《都昌县欧家湖渡改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交通条件,为周边居民提供便利。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原则同意建设都昌县欧家湖渡改桥工程(项目代码:2403-*-04-01-*)。
项目单位为:都昌县交通运输局。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都昌县汪墩乡。
三、项目主要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欧家湖大桥桥梁断面宽度拟采用8m,荷载等 (略) 桥梁全长约578m,跨径组合为19*30m,结构形式为预应力混凝土小箱梁,桥梁段设计时速30km/h。道路部分长约800米,拟采用临时便道连接桥梁, (略) 面,路基宽度4.5m,道路平、纵面指标参照小交通 (略) 设计标准执行。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建设工期为12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928.*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2296.*元,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用175.*元,工程其他费*,预备费241.*元。
资金来源为都昌县财政局出资(都财办〔2024〕16号)。
六、招标内容附表。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复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都昌县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八、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请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
九、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二、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1: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都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
都发改可研字〔2024〕30号 关于都昌县欧家湖渡改桥工程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批复
都发改可研字〔2024〕30号
关于都昌县欧家湖渡改桥工程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批复
都昌县交通运输局:
报来《关于请予对都昌县欧家湖渡改桥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都交函〔2024〕15号)、《都昌县欧家湖渡改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交通条件,为周边居民提供便利。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原则同意建设都昌县欧家湖渡改桥工程(项目代码:2403-*-04-01-*)。
项目单位为:都昌县交通运输局。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都昌县汪墩乡。
三、项目主要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欧家湖大桥桥梁断面宽度拟采用8m,荷载等 (略) 桥梁全长约578m,跨径组合为19*30m,结构形式为预应力混凝土小箱梁,桥梁段设计时速30km/h。道路部分长约800米,拟采用临时便道连接桥梁, (略) 面,路基宽度4.5m,道路平、纵面指标参照小交通 (略) 设计标准执行。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建设工期为12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928.*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2296.*元,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用175.*元,工程其他费*,预备费241.*元。
资金来源为都昌县财政局出资(都财办〔2024〕16号)。
六、招标内容附表。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复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都昌县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八、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请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
九、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二、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1: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都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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