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管城分局关于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高端客车制造智能化提升及厂房扩建项目拟审批公示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管城分局关于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高端客车制造智能化提升及厂房扩建项目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 (略) 高端客车制造智能化提升及厂房扩建项目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示日期 |
(略) 高端客车制造智能化提升及厂房扩建项目 | (略) 管城回 (略) 6号宇通工业园区 | (略) | 河南 (略) | 本次扩建项目在现有工程基础上进行建设,现有工程各生产工序均不涉及改造,现有工程生产线及生产能力保持不变。本次在现有厂区分别新建1个车架车间、1个底盘车间、1个分装车间及2个预留车间(预留车间1#、预留车间2#)、本次在预留车间2#内建设2个整体移动干式补漆室,各车间配套建设相应生产线及生产设施,同时建设MES信息化系统。 | 1.废气 车架车间焊接烟尘采取车间密闭,每条焊接线集中焊接区域分别设置大风量抽风管道及密闭软帘,分散焊接固定工位,设置抽风口,车间内2条焊接生产线收集的焊接烟尘经管道汇总分别引至6套滤筒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经6根15m排气筒排放。车间打磨粉尘设置固定打磨区域,专人定期清扫收集打磨粉尘(打磨粉尘较重,自然落地)。补漆工序①设置2座同规格移动干式密闭补漆室,采取上送风,下抽风的方式。补漆室自带红外烤灯。 ②补漆废气采用“漆雾干式过滤纸盒+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1根15m排气筒。 2.废水 本项目运营期间生产工序无用水环节,无生产废水产生。 3.噪声 采取①设备选型时应优先选购低噪声设备,从源头降低噪声;②车间密闭,车间内设置基础减振、设置减震机座、风机加装消声器等减振降噪措;③加强设备维修与保养。 4.固废 废焊丝和焊渣、打磨粉尘、除尘灰、废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固废,分类集中收集后,存于现有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干式纸盒、废催化剂、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废固化剂桶、废漆渣属于危险废物,分类密闭收集后,暂存于现有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 2024年9月4日-2024年9月6日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3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371-*
通讯地址: (略) 管城回 (略) 街道6号管城回族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改窗口)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 (略) 高端客车制造智能化提升及厂房扩建项目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示日期 |
(略) 高端客车制造智能化提升及厂房扩建项目 | (略) 管城回 (略) 6号宇通工业园区 | (略) | 河南 (略) | 本次扩建项目在现有工程基础上进行建设,现有工程各生产工序均不涉及改造,现有工程生产线及生产能力保持不变。本次在现有厂区分别新建1个车架车间、1个底盘车间、1个分装车间及2个预留车间(预留车间1#、预留车间2#)、本次在预留车间2#内建设2个整体移动干式补漆室,各车间配套建设相应生产线及生产设施,同时建设MES信息化系统。 | 1.废气 车架车间焊接烟尘采取车间密闭,每条焊接线集中焊接区域分别设置大风量抽风管道及密闭软帘,分散焊接固定工位,设置抽风口,车间内2条焊接生产线收集的焊接烟尘经管道汇总分别引至6套滤筒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经6根15m排气筒排放。车间打磨粉尘设置固定打磨区域,专人定期清扫收集打磨粉尘(打磨粉尘较重,自然落地)。补漆工序①设置2座同规格移动干式密闭补漆室,采取上送风,下抽风的方式。补漆室自带红外烤灯。 ②补漆废气采用“漆雾干式过滤纸盒+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1根15m排气筒。 2.废水 本项目运营期间生产工序无用水环节,无生产废水产生。 3.噪声 采取①设备选型时应优先选购低噪声设备,从源头降低噪声;②车间密闭,车间内设置基础减振、设置减震机座、风机加装消声器等减振降噪措;③加强设备维修与保养。 4.固废 废焊丝和焊渣、打磨粉尘、除尘灰、废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固废,分类集中收集后,存于现有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干式纸盒、废催化剂、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废固化剂桶、废漆渣属于危险废物,分类密闭收集后,暂存于现有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 2024年9月4日-2024年9月6日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3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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