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日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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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日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

(略) 生态环境局永吉县分局
2024年9月2日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2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9日(7个自然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32-*
通讯地址:永吉县永吉大街1229号
邮 编:*

序号

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永吉县金田地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024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市(永)环建(表)字﹝2024﹞6号

2024年9月2日

C:\fakepath\6关于永吉县金田地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024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
(略) 生态环境局永吉县分局
2024年9月2日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2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9日(7个自然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32-*
通讯地址:永吉县永吉大街1229号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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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永吉县金田地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024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市(永)环建(表)字﹝2024﹞6号

2024年9月2日

C:\fakepath\6关于永吉县金田地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024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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