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4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市日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鞋底生产项目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4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市日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鞋底生产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 (略) (略) 鞋底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9月4日-9月1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鞋底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绿谷台商高科技产业 (略) 16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 (略) 惠安县绿谷台商高科技产业 (略) 16号,系租用 (略) 的空置厂房作为生产及办公用地,占地面积9108.4m2,建筑面积*.76m2。项目预计年产橡胶鞋底*双、EVA一次鞋底*双、EVA二次鞋底*双、TPR鞋底*双、ETPU鞋底*双、TPU鞋底*双和MD组合鞋底*双,总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一)施工期
1.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应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或用于场地洒水抑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的污水处理、排水系统。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减振措施,使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尽量避免午间和夜间从事噪声激烈的作业。
4.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应按规范暂存、处置,严禁随意外排或堆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二)运营期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近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 (略) (略) 排入城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略) (略) 汇入惠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造粒车间(密炼)工序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与造粒车间(开练、造粒)有机废气一同经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4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射出成型、恒温定型、热压成型、注射、模压成型、注塑成型有机废气一同经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排放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4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照射、烘干、刷胶、贴合工序、描漆流水线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其非*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酸*酯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放限值;橡胶车间密炼工序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与橡胶车间开炼工序和硫化工序废气一同经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其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应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H2S、臭气浓度排放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燃气锅炉燃天然气废气通过一根不低于8m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废气排放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打磨、打粗工序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其颗粒物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厂界无组织废气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H2S、臭气浓度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厂区内无组织废气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表A.1的相应标准。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粉尘、边角料、废次品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后综合处置;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 (略) (略) 鞋底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9月4日-9月1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鞋底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绿谷台商高科技产业 (略) 16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 (略) 惠安县绿谷台商高科技产业 (略) 16号,系租用 (略) 的空置厂房作为生产及办公用地,占地面积9108.4m2,建筑面积*.76m2。项目预计年产橡胶鞋底*双、EVA一次鞋底*双、EVA二次鞋底*双、TPR鞋底*双、ETPU鞋底*双、TPU鞋底*双和MD组合鞋底*双,总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一)施工期
1.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应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或用于场地洒水抑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的污水处理、排水系统。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减振措施,使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尽量避免午间和夜间从事噪声激烈的作业。
4.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应按规范暂存、处置,严禁随意外排或堆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二)运营期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近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 (略) (略) 排入城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略) (略) 汇入惠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造粒车间(密炼)工序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与造粒车间(开练、造粒)有机废气一同经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4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射出成型、恒温定型、热压成型、注射、模压成型、注塑成型有机废气一同经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排放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4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照射、烘干、刷胶、贴合工序、描漆流水线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其非*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酸*酯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放限值;橡胶车间密炼工序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与橡胶车间开炼工序和硫化工序废气一同经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其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应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H2S、臭气浓度排放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燃气锅炉燃天然气废气通过一根不低于8m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废气排放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打磨、打粗工序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其颗粒物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厂界无组织废气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H2S、臭气浓度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厂区内无组织废气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表A.1的相应标准。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粉尘、边角料、废次品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后综合处置;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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