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村推进项目资金和驻村干部领队工作经费、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项目资金
整村推进项目资金和驻村干部领队工作经费、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项目资金
整村推进项目资金和驻村干部领队工作经费
1.文件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驻村干部领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乡振对口函〔2024〕330号)
2.补助对象:省派重点村、有驻村帮扶任务的县(市、区)。
3.补助内容:整村推进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整治村容村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民生项目。驻村干部领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省派驻村干部的会议培训、宣传交流,省派驻村干部的工作调研、差旅费、生活住房租赁,以及慰问省派驻村干部等与整村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相关支出。
4.补助标准:整村推进项目资金重点用于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每个村不低于*元平均下达;驻村干部领队工作经费用于保障有县(市、区)驻村工作的顺利开展,按每县(市、区)*元平均下达。
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项目资金
1.文件依据: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委振兴办〔2024〕4号)
2.补助对象: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对象
3.补助内容:重点用于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其中安排产业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40%。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做强做优做大乡村特色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改善提升人居环境;保护修复农村生态环境;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传承开发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等。
4.补助标准:2024—2028年,根据创建基础、创建成效给予每个示范村创建对象400—*元补助,其中原乡村振兴试点村、实绩突出村在本轮示范创建工作中分别给予每个村不超过*元、*元补助;给予每个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元补助支持;省上每年从已认定的示范乡镇中遴选确定10个,给予每个*元(含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元)支持;每年由省委乡村振兴办联合省委改革办和省直有关部门评选一批乡村振兴创新机制,每个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5.申报程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示范 (略) 委乡村振兴办推荐乡村振兴示范乡镇、村名单,经市委乡村振兴办对各县(市、区)申报的乡镇和村开展创建条件审查和创建方案审核后,拟 (略) 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正式向省上推荐报送,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评审确定和公示后,确定示范乡镇、村创建对象名单,并下达补助资金。
整村推进项目资金和驻村干部领队工作经费
1.文件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驻村干部领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乡振对口函〔2024〕330号)
2.补助对象:省派重点村、有驻村帮扶任务的县(市、区)。
3.补助内容:整村推进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整治村容村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民生项目。驻村干部领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省派驻村干部的会议培训、宣传交流,省派驻村干部的工作调研、差旅费、生活住房租赁,以及慰问省派驻村干部等与整村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相关支出。
4.补助标准:整村推进项目资金重点用于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每个村不低于*元平均下达;驻村干部领队工作经费用于保障有县(市、区)驻村工作的顺利开展,按每县(市、区)*元平均下达。
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项目资金
1.文件依据: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委振兴办〔2024〕4号)
2.补助对象: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对象
3.补助内容:重点用于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其中安排产业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40%。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做强做优做大乡村特色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改善提升人居环境;保护修复农村生态环境;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传承开发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等。
4.补助标准:2024—2028年,根据创建基础、创建成效给予每个示范村创建对象400—*元补助,其中原乡村振兴试点村、实绩突出村在本轮示范创建工作中分别给予每个村不超过*元、*元补助;给予每个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元补助支持;省上每年从已认定的示范乡镇中遴选确定10个,给予每个*元(含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元)支持;每年由省委乡村振兴办联合省委改革办和省直有关部门评选一批乡村振兴创新机制,每个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5.申报程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示范 (略) 委乡村振兴办推荐乡村振兴示范乡镇、村名单,经市委乡村振兴办对各县(市、区)申报的乡镇和村开展创建条件审查和创建方案审核后,拟 (略) 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正式向省上推荐报送,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评审确定和公示后,确定示范乡镇、村创建对象名单,并下达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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