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能力提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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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能力提升工程

1.文件依据:《动物防疫法》《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农医发〔2010〕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号)以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2.补助对象:有关县(市、区)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3.补助内容:动物检疫申报点新建、改扩建,购置更新设施设备及所需的物资,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省级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牲畜定点屠宰场及无害化处理场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人员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等。

4.补助标准:平均每个动物检疫申报点省级补助*元,申报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县(市、区)范围内予以统筹安排。

5.申报程序:由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地建设需求组织申报。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省申报情况等统筹确定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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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依据:《动物防疫法》《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农医发〔2010〕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号)以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2.补助对象:有关县(市、区)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3.补助内容:动物检疫申报点新建、改扩建,购置更新设施设备及所需的物资,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省级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牲畜定点屠宰场及无害化处理场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人员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等。

4.补助标准:平均每个动物检疫申报点省级补助*元,申报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县(市、区)范围内予以统筹安排。

5.申报程序:由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地建设需求组织申报。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省申报情况等统筹确定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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