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发改可研字〔2024〕52号关于批复都昌工业园刘家山片区污水收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
都发改可研字〔2024〕52号关于批复都昌工业园刘家山片区污水收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
都发改可研字〔2024〕52 号 关于批复都昌工业园刘家山片区污水收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
都发改可研字〔2024〕52 号
关于批复都昌工业园刘家山片区污水收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
都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报来《关于申请批复都昌工业园刘家山片区污水收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都工管函〔2024〕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我 (略) (略) 组织专家对该报告进行了函审。 (略) (略) 《关于<都昌工业园刘家山片区污水收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审意见》(九工咨字〔2024〕86号),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都昌工业园刘家山片 (略) ,解决片区内企业生产生活污水收集排放问题。依据《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原则同意建设都昌工业园刘家山片区污水收集工程(项目代码:2403-*-04-01-*)。
项目单位为:都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都昌工业园区刘家山片区(智慧产业园地块南侧围墙内)。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与规模:管道全长约1608m。其中:污水重力管道管径DN400,管长658米;污水压力管管径为DN200,管长950米;污水提升泵站一座(含泵站基础及配套动力电缆),φ1000钢筋混凝土污水检查井19座。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估算375.*元,其中工程费用为335.*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21.*元,基本预备费为17.*元。资金来源为县财政统筹安排(都财办〔2024〕14号)。
六、都昌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芙蓉山工业园区刘家山片区污水收集工程用地情况说明》。
七、请都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要求,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都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都发改可研字〔2024〕52 号 关于批复都昌工业园刘家山片区污水收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
都发改可研字〔2024〕52 号
关于批复都昌工业园刘家山片区污水收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
都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报来《关于申请批复都昌工业园刘家山片区污水收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都工管函〔2024〕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我 (略) (略) 组织专家对该报告进行了函审。 (略) (略) 《关于<都昌工业园刘家山片区污水收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审意见》(九工咨字〔2024〕86号),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都昌工业园刘家山片 (略) ,解决片区内企业生产生活污水收集排放问题。依据《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原则同意建设都昌工业园刘家山片区污水收集工程(项目代码:2403-*-04-01-*)。
项目单位为:都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都昌工业园区刘家山片区(智慧产业园地块南侧围墙内)。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与规模:管道全长约1608m。其中:污水重力管道管径DN400,管长658米;污水压力管管径为DN200,管长950米;污水提升泵站一座(含泵站基础及配套动力电缆),φ1000钢筋混凝土污水检查井19座。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估算375.*元,其中工程费用为335.*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21.*元,基本预备费为17.*元。资金来源为县财政统筹安排(都财办〔2024〕14号)。
六、都昌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芙蓉山工业园区刘家山片区污水收集工程用地情况说明》。
七、请都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要求,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都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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