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河北省人民医院龙泉院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调整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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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河北省人民医院龙泉院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调整批复的通知

冀卫办规划函〔2024〕31号

河 (略) :

  现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 (略) (略) 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调整的批复》(冀发改投资〔2024〕1109号,项目代码:2018-*-83-01-*) (略) ,并就项目实施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严格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依据省发展改革委项目概算调整批复文件,开展施工图设计,严禁超概算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落实相关建设条件,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建成投入使用。

  二、调整后,项目概算总投资*.*元,与原批复一致。其中,工程*.*元,增加4462.*元;工程建设其他费*.*元,减少962.*元;预备费1707.*元,减少3500.*元。调整后原批复概算投资*.*元资金来源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万元,其余*.*元由河 (略) 统筹使用截至2019年底的新旧转换盈余资金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筹措解决,确保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三、严格落实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切实加强项目安全和质量管理,加快项目执行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成本。

  四、加强建设项目全程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

  五、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支付等情况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书面报送我委。项目建成后要及时书面报告我委,并按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

  联系人:马瑞遥 刘宁涛 联系电话:*


  附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 (略) (略) 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调整的批复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4年8月29日


冀卫办规划函〔2024〕31号

河 (略) :

  现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 (略) (略) 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调整的批复》(冀发改投资〔2024〕1109号,项目代码:2018-*-83-01-*) (略) ,并就项目实施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严格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依据省发展改革委项目概算调整批复文件,开展施工图设计,严禁超概算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落实相关建设条件,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建成投入使用。

  二、调整后,项目概算总投资*.*元,与原批复一致。其中,工程*.*元,增加4462.*元;工程建设其他费*.*元,减少962.*元;预备费1707.*元,减少3500.*元。调整后原批复概算投资*.*元资金来源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万元,其余*.*元由河 (略) 统筹使用截至2019年底的新旧转换盈余资金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筹措解决,确保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三、严格落实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切实加强项目安全和质量管理,加快项目执行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成本。

  四、加强建设项目全程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

  五、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支付等情况按照《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书面报送我委。项目建成后要及时书面报告我委,并按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

  联系人:马瑞遥 刘宁涛 联系电话:*


  附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 (略) (略) 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调整的批复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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