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界首卫生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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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界首卫生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茶陵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就茶陵 (略) 建设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73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茶陵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茶陵 (略) 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茶陵县界首镇墟上

建设单位

茶陵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 (略)

项目概况

本项 (略) 茶陵县界首镇,占地面积2888m2,总建筑面积2595.96m2,主要包括1栋3F门诊公卫楼、 (略) 综合楼、2栋2F宿舍楼、食堂、医疗废物暂存间、发电机房及污水处理站等组成。 (略) 部、理疗科、公卫科、中医馆和功能科室等。 (略) 总设20张病床。

主要环境影响及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 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的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医疗废水、其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预处理标准后,排入界首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最终外排入谭里江。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营运期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食堂油烟、污水处理站废气、备用发电机尾气。①食堂油烟经集气罩收集+油烟净化器处理达标后屋顶排放。②污水处理站采取一体化设置,仅设置加盖的检查口,恶臭浓度能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③项目设置一台备用柴油发电机,年使用频率较低,时间较短,备用发电机尾气污染物产生量较少。

声环境影响分析: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将高噪声设备置于室内并尽可能远离附近居民点,并采取适当的隔声降噪措施,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

固废影响分析: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标准,其中危险废物暂存后按照协议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转移须办理转移联单手续。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规定执行。


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茶陵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就茶陵 (略) 建设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73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茶陵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茶陵 (略) 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茶陵县界首镇墟上

建设单位

茶陵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 (略)

项目概况

本项 (略) 茶陵县界首镇,占地面积2888m2,总建筑面积2595.96m2,主要包括1栋3F门诊公卫楼、 (略) 综合楼、2栋2F宿舍楼、食堂、医疗废物暂存间、发电机房及污水处理站等组成。 (略) 部、理疗科、公卫科、中医馆和功能科室等。 (略) 总设20张病床。

主要环境影响及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 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的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医疗废水、其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预处理标准后,排入界首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最终外排入谭里江。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营运期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食堂油烟、污水处理站废气、备用发电机尾气。①食堂油烟经集气罩收集+油烟净化器处理达标后屋顶排放。②污水处理站采取一体化设置,仅设置加盖的检查口,恶臭浓度能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要求。③项目设置一台备用柴油发电机,年使用频率较低,时间较短,备用发电机尾气污染物产生量较少。

声环境影响分析: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将高噪声设备置于室内并尽可能远离附近居民点,并采取适当的隔声降噪措施,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

固废影响分析: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标准,其中危险废物暂存后按照协议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转移须办理转移联单手续。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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