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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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52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52号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QQR4T00

地 ???址:黑 (略) 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 (略) 口西行8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周金艳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场区新建待屠宰车间1座,面积200㎡,已完成车间地面硬化和废水收集沟渠。场区西侧建有生猪屠宰车间1座,内部设置烫毛设备1套、传送带1套,生产线铁质支梁已部分建成;场区东侧建有牛屠宰车间和羊屠宰车间各1座,生产线铁质支梁已部分建成;场区北侧建有仓库1座;场区南侧建有禽类屠宰车间,各车间地面已完成地面硬化修复。该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十大项、农副食品加工业?13第18小项屠宰生猪*头、肉牛*头、肉羊*只、禽类*只及以上的要求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红岗区金林屠宰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你单位于2024年8月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企业法人周金艳及监事时新的身份;

2.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略) (略)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3.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制作现场照片证据2张, (略) (略)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4.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略)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5.你单位于2024年8月5日,提供的委托授权书1份,用 (略) (略) 委托时新处理生态环境有关工作的情况;

6.我局于2024年8月5日,提供小微企业名录1份,用 (略) (略) 小微企业;

7.你单位于2024年8月12日,提供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复印件1份,用 (略) (略) 的总投资额;

8.你单位于2024年8月5日,提供情况说明1份, (略) (略) 整改态度积极的情况;

9.我局于2024年8月5日,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份,证明你单位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10.我局于2024年8月5日,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李伟亮、聂迪、王晓蕾的身份和资格。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 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5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52号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QQR4T00

地 ???址:黑 (略) 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 (略) 口西行8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周金艳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场区新建待屠宰车间1座,面积200㎡,已完成车间地面硬化和废水收集沟渠。场区西侧建有生猪屠宰车间1座,内部设置烫毛设备1套、传送带1套,生产线铁质支梁已部分建成;场区东侧建有牛屠宰车间和羊屠宰车间各1座,生产线铁质支梁已部分建成;场区北侧建有仓库1座;场区南侧建有禽类屠宰车间,各车间地面已完成地面硬化修复。该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十大项、农副食品加工业?13第18小项屠宰生猪*头、肉牛*头、肉羊*只、禽类*只及以上的要求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红岗区金林屠宰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你单位于2024年8月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企业法人周金艳及监事时新的身份;

2.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略) (略)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3.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制作现场照片证据2张, (略) (略)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4.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略)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5.你单位于2024年8月5日,提供的委托授权书1份,用 (略) (略) 委托时新处理生态环境有关工作的情况;

6.我局于2024年8月5日,提供小微企业名录1份,用 (略) (略) 小微企业;

7.你单位于2024年8月12日,提供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复印件1份,用 (略) (略) 的总投资额;

8.你单位于2024年8月5日,提供情况说明1份, (略) (略) 整改态度积极的情况;

9.我局于2024年8月5日,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份,证明你单位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10.我局于2024年8月5日,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李伟亮、聂迪、王晓蕾的身份和资格。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 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5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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