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前旗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委托公示
察右前旗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委托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察右前旗林草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贯彻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察右前旗林业和草原局将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权委托察右前旗森林和草原防火服务中心执法监督辅助股行使,现将委托情况公示如下。
一、 委托权限和范围
根据林业、草原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旗级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草原防火、制售假冒伪劣林草种子方面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工作。
二、委托方责任
(一)对受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法律审查和集体讨论,对受托方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向受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四)与受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三、受托方责任
(一)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处罚案卷加盖委托方公章,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给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处罚恰当。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2024年8月19日至2029年8月18日。
察右前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19日
为进一步加强察右前旗林草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贯彻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察右前旗林业和草原局将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权委托察右前旗森林和草原防火服务中心执法监督辅助股行使,现将委托情况公示如下。
一、 委托权限和范围
根据林业、草原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旗级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草原防火、制售假冒伪劣林草种子方面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工作。
二、委托方责任
(一)对受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法律审查和集体讨论,对受托方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向受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四)与受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三、受托方责任
(一)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处罚案卷加盖委托方公章,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给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处罚恰当。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2024年8月19日至2029年8月18日。
察右前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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