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松江区教育系统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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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松江区教育系统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通知

沪松教办〔2024〕91号

教育系统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处置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事件,预防和遏制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育系统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松江区教育系统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松江区教育系统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2024年8月28日

附件

松江区教育系统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教育系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具体情形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二、侵害未成年人报告程序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各学校)发现侵害未成年人具体情形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并同时向区教育局办公室和安全科报备,如因事发紧急,可通过电话简要说明具体情况报备,随后补报纸质(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情况说明。局相关科室接报后,第一时间向局领导汇报,并及时与公安机关对接,跟进后续处置工作。

三、强制报告工作要求

(一)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各学校,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二)区教育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 (略) 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私自传播的,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区教育局相关科室和各学校要严格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负有报告义务的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学校相关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四)各学校要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政策和法治宣传,强化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与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争取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巡逻、排查力度,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事)件的要按规定程序报告。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诉讼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和最高检等九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沪松教办〔2024〕91号

教育系统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处置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事件,预防和遏制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育系统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松江区教育系统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松江区教育系统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2024年8月28日

附件

松江区教育系统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教育系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具体情形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二、侵害未成年人报告程序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各学校)发现侵害未成年人具体情形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并同时向区教育局办公室和安全科报备,如因事发紧急,可通过电话简要说明具体情况报备,随后补报纸质(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情况说明。局相关科室接报后,第一时间向局领导汇报,并及时与公安机关对接,跟进后续处置工作。

三、强制报告工作要求

(一)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各学校,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二)区教育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 (略) 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私自传播的,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区教育局相关科室和各学校要严格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负有报告义务的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学校相关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四)各学校要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政策和法治宣传,强化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与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争取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巡逻、排查力度,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事)件的要按规定程序报告。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诉讼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和最高检等九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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