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规划区域范围内坟墓迁移的通告
关于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规划区域范围内坟墓迁移的通告
为顺利推进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加强殡葬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坟墓进行迁移,特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坟墓范围
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规划区域范围内所有坟墓(详见附图)。
二、迁坟安排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请位于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坟主亲属尽快与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迁坟工作组商定办理迁坟手续和补偿事宜(地址: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征迁工作指挥部,联系人及电话:黄文才,*;王海钰,*)。
(二)被迁坟主亲属应在2024年9月18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到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迁坟工作组办理坟墓迁移登记及补偿手续。明确坟主且无争议的,由木央镇人民政府和被迁坟主亲属签订《坟墓迁移协议书》,建立档案,一式三份,木央镇人民政府、被迁坟主亲属、普阳村委会各执一份。
(三)被迁坟亲属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项后,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自行将坟墓迁移到普阳村公益性公墓安葬,也可以自费选址到其他公墓进行安葬。
(四)逾期不登记补偿或不自行迁移的坟墓,按无主坟处理。无主坟由普阳村委会依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推进情况,负责组织迁入公益性公墓安葬。
三、补偿和奖励标准
(一)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本次坟墓迁移执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2〕56号)有关标准予以补偿。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说明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坟墓迁移 | 土坟 | 无碑 | 元/冢 | 2000 | ||
有碑 | 元/冢 | 2600 | ||||
砖坟 | 无碑 | 单墓 | 元/冢 | 5200 | ||
双墓 | 元/冢 | 6760 | ||||
有碑 | 单墓 | 元/冢 | 6300 | |||
双墓 | 元/冢 | 8190 | ||||
石坟 | 毛石坟(无碑) | 单墓 | 元/冢 | 3000 | ||
双墓 | 元/冢 | 3900 | ||||
毛石坟(有碑) | 单墓 | 元/冢 | 3600 | |||
双墓 | 元/冢 | 4680 | ||||
有碑无围石 | 单墓 | 元/冢 | 7100 | |||
双墓 | 元/冢 | 9230 | ||||
有碑有围石 | 单墓 | 元/冢 | 7600 | |||
双墓 | 元/冢 | 9880 | ||||
大碑坟墓、小灵芝碑坟墓 | 单墓 | 元/冢 | 9500 | |||
双墓 | 元/冢 | * |
(二)奖励政策
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于2024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内主动完成迁移并经迁坟工作组验收通过的,每冢一次性给予坟主亲属2000元奖励;11月1日至11月30日内完成迁移并通过验收的,每冢一次性给予坟主亲属1000元奖励;12月1日及以后迁移的,不再给予奖励。
四、相关要求
(一)严禁随意迁葬,做到安葬整齐有序,不乱埋乱葬。
(二)对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无理抵制迁坟工作或有意煽动群众聚众闹事,严重影响项目实施或造成经济损失和资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文 (略) 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坟墓迁移范围图
木央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附件
为顺利推进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加强殡葬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坟墓进行迁移,特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坟墓范围
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规划区域范围内所有坟墓(详见附图)。
二、迁坟安排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请位于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坟主亲属尽快与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迁坟工作组商定办理迁坟手续和补偿事宜(地址: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征迁工作指挥部,联系人及电话:黄文才,*;王海钰,*)。
(二)被迁坟主亲属应在2024年9月18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到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迁坟工作组办理坟墓迁移登记及补偿手续。明确坟主且无争议的,由木央镇人民政府和被迁坟主亲属签订《坟墓迁移协议书》,建立档案,一式三份,木央镇人民政府、被迁坟主亲属、普阳村委会各执一份。
(三)被迁坟亲属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项后,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自行将坟墓迁移到普阳村公益性公墓安葬,也可以自费选址到其他公墓进行安葬。
(四)逾期不登记补偿或不自行迁移的坟墓,按无主坟处理。无主坟由普阳村委会依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推进情况,负责组织迁入公益性公墓安葬。
三、补偿和奖励标准
(一)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本次坟墓迁移执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2〕56号)有关标准予以补偿。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说明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坟墓迁移 | 土坟 | 无碑 | 元/冢 | 2000 | ||
有碑 | 元/冢 | 2600 | ||||
砖坟 | 无碑 | 单墓 | 元/冢 | 5200 | ||
双墓 | 元/冢 | 6760 | ||||
有碑 | 单墓 | 元/冢 | 6300 | |||
双墓 | 元/冢 | 8190 | ||||
石坟 | 毛石坟(无碑) | 单墓 | 元/冢 | 3000 | ||
双墓 | 元/冢 | 3900 | ||||
毛石坟(有碑) | 单墓 | 元/冢 | 3600 | |||
双墓 | 元/冢 | 4680 | ||||
有碑无围石 | 单墓 | 元/冢 | 7100 | |||
双墓 | 元/冢 | 9230 | ||||
有碑有围石 | 单墓 | 元/冢 | 7600 | |||
双墓 | 元/冢 | 9880 | ||||
大碑坟墓、小灵芝碑坟墓 | 单墓 | 元/冢 | 9500 | |||
双墓 | 元/冢 | * |
(二)奖励政策
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于2024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内主动完成迁移并经迁坟工作组验收通过的,每冢一次性给予坟主亲属2000元奖励;11月1日至11月30日内完成迁移并通过验收的,每冢一次性给予坟主亲属1000元奖励;12月1日及以后迁移的,不再给予奖励。
四、相关要求
(一)严禁随意迁葬,做到安葬整齐有序,不乱埋乱葬。
(二)对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无理抵制迁坟工作或有意煽动群众聚众闹事,严重影响项目实施或造成经济损失和资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文 (略) 普阳煤矿生产接续项目坟墓迁移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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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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