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调整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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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调整结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备注

1

行政许可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2

行政许可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3

行政许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4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5

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6

行政许可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7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8

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


9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0

行政许可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11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2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3

行政许可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4

行政许可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15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16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17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8

行政许可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19

行政许可

猎捕*生野生动物审批


20

行政许可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21

行政许可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22

行政许可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23

行政许可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24

行政许可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


25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41

行政处罚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59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6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6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65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66

行政处罚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67

行政处罚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68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69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7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71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72

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7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74

行政处罚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处罚


75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76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77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78

行政处罚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8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8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82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83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84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85

行政处罚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 (略) 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86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87

行政处罚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88

行政处罚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89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90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査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91

行政处罚

对用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92

行政处罚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93

行政处罚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94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95

行政处罚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冋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9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97

行政处罚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处罚


98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9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100

行政处罚

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不如实提供年度报告等四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1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02

行政处罚

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不具有评审资格的人员评审、要求评审专家出具虚假评审意见的、评审专家违反国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行政处罚


103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行政处罚


104

行政处罚

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


10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06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07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08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09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10

行政处罚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111

行政处罚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11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13

行政处罚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处罚


11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115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116

行政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117

行政处罚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118

行政处罚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119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1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121

行政处罚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 、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122

行政处罚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123

行政处罚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124

行政处罚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125

行政处罚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126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127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128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129

行政处罚

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130

行政处罚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


131

行政处罚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132

行政处罚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133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134

行政处罚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135

行政处罚

(略) 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 (略) 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136

行政处罚

对 (略) 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137

行政处罚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 (略) 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138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139

行政处罚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处罚


140

行政处罚

对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的处罚


141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142

行政处罚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143

行政处罚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144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4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14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147

行政处罚

对森林资源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森林资源核查报告的处罚


148

行政处罚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149

行政处罚

对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150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完成治理任务后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151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15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153

行政处罚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行政处罚


154

行政处罚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15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156

行政处罚

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157

行政处罚

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 (略) 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 (略) 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158

行政处罚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159

行政处罚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60

行政处罚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61

行政处罚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及其他*生野生动物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62

行政处罚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16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164

行政处罚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165

行政处罚

对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处罚


166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167

行政处罚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处罚


168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169

行政处罚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170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17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72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73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174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75

行政处罚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76

行政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17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178

行政处罚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处罚


179

行政处罚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180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81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82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183

行政处罚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18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185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的处罚


186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未规定的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187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188

行政处罚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189

行政处罚

对违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处罚


190

行政处罚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191

行政处罚

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行为的处罚


192

行政处罚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193

行政处罚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194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95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196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197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9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99

行政处罚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0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处罚


20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检物品的处罚


202

行政处罚

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03

行政处罚

对入境的应检物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运递应检物品的处罚


204

行政处罚

对拒不回收或销毁松木材料以及造成疫情扩散的处罚


205

行政处罚

对疫木利用不符合安全定点利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206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07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法恢复、重建湿地及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208

行政处罚

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09

行政处罚

对违法开采泥炭、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处罚


210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211

行政处罚

对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处罚


212

行政处罚

对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的处罚


213

行政处罚

对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捡*动物卵的处罚


214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或不服从管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215

行政处罚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烧荒等活动,造成自然保护区破坏的处罚


216

行政处罚

对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217

行政处罚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218

行政处罚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219

行政处罚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220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行影响风景名胜区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


221

行政处罚

对开矿、修路、筑坝、建设之外的施工行为造成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破坏的处罚


222

行政处罚

对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且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罚


223

行政处罚

对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224

行政处罚

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三类行为及三类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225

行政处罚

对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22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处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


227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22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处罚


229

行政处罚

对在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破坏的处罚


230

行政处罚

对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的处罚


231

行政处罚

对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和擅自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处罚


232

行政处罚

对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处罚


233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234

行政强制

代履行


235

行政强制

封存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


236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237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238

行政强制

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239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240

行政强制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41

行政强制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及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242

行政强制

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243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244

行政强制

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245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及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46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247

行政裁决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248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


249

行政确认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250

行政确认

森林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251

行政征收

土地复垦费征收


252

行政规划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253

行政规划

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


254

其他权力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255

其他权力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256

其他权力

矿产资源统计


257

其他权力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258

其他权力

对个人或社会投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的审查


259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260

其他权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261

其他权力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262

其他权力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


263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验线


264

其他权力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265

其他权力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266

其他权力

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核


267

其他权力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备案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备注

1

行政许可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2

行政许可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3

行政许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4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5

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6

行政许可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7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8

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


9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0

行政许可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11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2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3

行政许可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4

行政许可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15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16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17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8

行政许可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19

行政许可

猎捕*生野生动物审批


20

行政许可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21

行政许可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22

行政许可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23

行政许可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24

行政许可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


25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41

行政处罚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59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6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6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65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66

行政处罚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67

行政处罚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68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69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7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71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72

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7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74

行政处罚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处罚


75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76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77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78

行政处罚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8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8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82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83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84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85

行政处罚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 (略) 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86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87

行政处罚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88

行政处罚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89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90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査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91

行政处罚

对用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92

行政处罚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93

行政处罚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94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95

行政处罚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冋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9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97

行政处罚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处罚


98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9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100

行政处罚

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不如实提供年度报告等四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101

行政处罚

对违反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02

行政处罚

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不具有评审资格的人员评审、要求评审专家出具虚假评审意见的、评审专家违反国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行政处罚


103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行政处罚


104

行政处罚

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


10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06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07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08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09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10

行政处罚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111

行政处罚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11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13

行政处罚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处罚


11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115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116

行政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117

行政处罚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118

行政处罚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119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1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121

行政处罚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 、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122

行政处罚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123

行政处罚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124

行政处罚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125

行政处罚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126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127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128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129

行政处罚

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130

行政处罚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


131

行政处罚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132

行政处罚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133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134

行政处罚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135

行政处罚

(略) 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 (略) 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136

行政处罚

对 (略) 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137

行政处罚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 (略) 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138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139

行政处罚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处罚


140

行政处罚

对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的处罚


141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142

行政处罚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143

行政处罚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144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4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14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147

行政处罚

对森林资源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森林资源核查报告的处罚


148

行政处罚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149

行政处罚

对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150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完成治理任务后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151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15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153

行政处罚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行政处罚


154

行政处罚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15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156

行政处罚

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157

行政处罚

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 (略) 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 (略) 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158

行政处罚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159

行政处罚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60

行政处罚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61

行政处罚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及其他*生野生动物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62

行政处罚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16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164

行政处罚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165

行政处罚

对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处罚


166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167

行政处罚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处罚


168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169

行政处罚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170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17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72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73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174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75

行政处罚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76

行政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17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178

行政处罚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处罚


179

行政处罚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180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81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82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183

行政处罚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18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185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的处罚


186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未规定的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187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188

行政处罚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189

行政处罚

对违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处罚


190

行政处罚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191

行政处罚

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行为的处罚


192

行政处罚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193

行政处罚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194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95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196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197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9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99

行政处罚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0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处罚


20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检物品的处罚


202

行政处罚

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03

行政处罚

对入境的应检物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运递应检物品的处罚


204

行政处罚

对拒不回收或销毁松木材料以及造成疫情扩散的处罚


205

行政处罚

对疫木利用不符合安全定点利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206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07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法恢复、重建湿地及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208

行政处罚

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09

行政处罚

对违法开采泥炭、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处罚


210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211

行政处罚

对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处罚


212

行政处罚

对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的处罚


213

行政处罚

对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捡*动物卵的处罚


214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或不服从管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215

行政处罚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烧荒等活动,造成自然保护区破坏的处罚


216

行政处罚

对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217

行政处罚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218

行政处罚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219

行政处罚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220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行影响风景名胜区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


221

行政处罚

对开矿、修路、筑坝、建设之外的施工行为造成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破坏的处罚


222

行政处罚

对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且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罚


223

行政处罚

对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224

行政处罚

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三类行为及三类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225

行政处罚

对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22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处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


227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22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处罚


229

行政处罚

对在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破坏的处罚


230

行政处罚

对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的处罚


231

行政处罚

对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和擅自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处罚


232

行政处罚

对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处罚


233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234

行政强制

代履行


235

行政强制

封存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


236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237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238

行政强制

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239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240

行政强制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41

行政强制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及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242

行政强制

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243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244

行政强制

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245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及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46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247

行政裁决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248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


249

行政确认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250

行政确认

森林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251

行政征收

土地复垦费征收


252

行政规划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253

行政规划

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


254

其他权力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255

其他权力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256

其他权力

矿产资源统计


257

其他权力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258

其他权力

对个人或社会投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的审查


259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260

其他权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261

其他权力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262

其他权力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


263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验线


264

其他权力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265

其他权力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266

其他权力

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核


267

其他权力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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