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阜环临不罚告〔2024〕5号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阜环临不罚告〔2024〕5号
临泉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周*,地址: (略) 临泉 (略) 点击查看>>号。
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略) 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 (略) 建设项目竣工后,因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未及时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成后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略) 现场负责人身 (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略) 、 (略) 现场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关于临泉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临环行审字﹝2017﹞53号)复印件1份, (略) 办理环评相关手续的情况;
3.临泉 (略) 提供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 (略) 经审查被准予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情况;
4.2024年3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略) 现场经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提供相关手续等的情况;
5.2024年3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 (略) 现场负责人周俊友: (略) 建设时间、投入使用时间、环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法定代表人外地就医等相关情况;
6.2024年3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 (略) 现场负责人周俊友: (略) 法定代表人配合调查和授权等相关情况;
7.2024年5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 (略) 现场负责人周俊友: (略) 法定代表人授权等的情况;
8.2024年6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略) 现场经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提供相关手续等的情况;
9.2024年3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共5张, (略) 经营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情况;
10.2024年6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共4张, (略) 验收相关手续办理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情况;
11.临泉 (略) 提供的情况说明2份, (略) 向我 (略) 法定代表人外地就医 (略) 现场负责人周俊友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
12.临泉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 (略) 授权周 (略) 相关事务的情况;
13.临泉 (略) (略) 法定代表人病历复印件1份, (略) 法定代表人在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时, (略) 法定代表人在外地就医不能及时返回配合调查的情况。
14.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布的相关文件共4份, (略)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文 (略) (略) 工作人员抽调抗疫的情况;
15.临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图复印件1份, (略) 不在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情况;
1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略) 现场负责人周俊友确认文书送达地址和方式的情况;
1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
(略)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之规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 (略) 作出如下处罚:
1.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2-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 (略) 裁量因素之和=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0%+环境保护设施使用情况为已建成环境保护设施,且完全投入使用:0%+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为未经验收:0%+建设项目地点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排放污染物种类为尚未排放污染物: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1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14%。
(注:依照2008年9月2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公布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 (略) 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规定和2020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公布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 (略)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略) 裁量因素中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
依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罚款裁量):“(一)罚则将罚款设定为数值式的,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规定, (略) 应处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4%=*元。
2.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4 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表, (略)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裁量因素之和=环境危害后果情况: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主观情况:一般过失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0%。
(略)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处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略) 此次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略)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期间遇到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相关文 (略) 停诊,医院工作人员抽调到颍上县和临泉县隔离点支援抗疫,未营业,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依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五)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建设并正常运行,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 (略) 依照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之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略) 此次违法行为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之规定,我 (略) 不予行政处罚。
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略) 如对该不予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略) 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略) 有权要求听证。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略) 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 (略) 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临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电话:0558-*
地址:临泉县城东 (略) 238号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日
临泉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周*,地址: (略) 临泉 (略) 点击查看>>号。
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略) 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 (略) 建设项目竣工后,因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未及时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成后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略) 现场负责人身 (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略) 、 (略) 现场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关于临泉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临环行审字﹝2017﹞53号)复印件1份, (略) 办理环评相关手续的情况;
3.临泉 (略) 提供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 (略) 经审查被准予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情况;
4.2024年3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略) 现场经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提供相关手续等的情况;
5.2024年3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 (略) 现场负责人周俊友: (略) 建设时间、投入使用时间、环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法定代表人外地就医等相关情况;
6.2024年3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 (略) 现场负责人周俊友: (略) 法定代表人配合调查和授权等相关情况;
7.2024年5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 (略) 现场负责人周俊友: (略) 法定代表人授权等的情况;
8.2024年6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略) 现场经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提供相关手续等的情况;
9.2024年3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共5张, (略) 经营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情况;
10.2024年6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共4张, (略) 验收相关手续办理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情况;
11.临泉 (略) 提供的情况说明2份, (略) 向我 (略) 法定代表人外地就医 (略) 现场负责人周俊友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
12.临泉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 (略) 授权周 (略) 相关事务的情况;
13.临泉 (略) (略) 法定代表人病历复印件1份, (略) 法定代表人在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时, (略) 法定代表人在外地就医不能及时返回配合调查的情况。
14.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布的相关文件共4份, (略)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文 (略) (略) 工作人员抽调抗疫的情况;
15.临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图复印件1份, (略) 不在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情况;
1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略) 现场负责人周俊友确认文书送达地址和方式的情况;
1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
(略)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之规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 (略) 作出如下处罚:
1.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2-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 (略) 裁量因素之和=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0%+环境保护设施使用情况为已建成环境保护设施,且完全投入使用:0%+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为未经验收:0%+建设项目地点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排放污染物种类为尚未排放污染物: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1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14%。
(注:依照2008年9月2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公布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 (略) 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规定和2020年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公布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 (略)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略) 裁量因素中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
依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罚款裁量):“(一)罚则将罚款设定为数值式的,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规定, (略) 应处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4%=*元。
2.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4 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表, (略)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裁量因素之和=环境危害后果情况: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主观情况:一般过失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0%。
(略)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处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略) 此次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略)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期间遇到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相关文 (略) 停诊,医院工作人员抽调到颍上县和临泉县隔离点支援抗疫,未营业,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依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五)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建设并正常运行,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 (略) 依照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之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略) 此次违法行为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之规定,我 (略) 不予行政处罚。
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略) 如对该不予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略) 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略) 有权要求听证。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略) 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 (略) 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临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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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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