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9月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福建省南平市佳南进境动物隔离场有限公司延平区佳南进境动物隔离场建设项目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9月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福建省南平市佳南进境动物隔离场有限公司延平区佳南进境动物隔离场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4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4日-2024年9月1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9-* 0599-*(行政审批大厅)
传 真:0599-*
通讯地址: (略) 行 (略) 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
序号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许可决定日期 |
1 |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 (略) 佳南进 (略) 延平区佳南进境动物隔离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 南环保审函〔2024〕69号 | 2024年9月4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4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4日-2024年9月1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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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 (略) 佳南进 (略) 延平区佳南进境动物隔离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 南环保审函〔2024〕69号 | 2024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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