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节水灌溉配套管件、葡萄周转箱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节水灌溉配套管件、葡萄周转箱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上报的《节水灌溉配套管件、葡萄周转箱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9号 (略) 院内,中心坐标E:87°1′27.455″,N:44°7′48.612″,项目区北侧为成品库房,南侧为腾飞大道,西侧为空地,东侧为新疆友发通达 (略) 和新疆华夏 (略) 。项目扩建15条年产315吨节水灌溉配套管件、85吨葡萄周转箱生产线,同时对现有生产线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略) 新瑞鑫诚 (略) 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本项目依托现有厂房进行建设,施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输车辆场内禁止鸣笛等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至垃圾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三、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非*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
(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一般工业固废(废边角料、不合格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收集后回用于产品包装,(废催化剂)收集后由厂家带走处理;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活性炭)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设,废机油回用于厂内设备润滑,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理,不得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五)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六)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004t/a,VOCs:0.144t/a;倍量替代颗粒物:0.0008t/a,VOCs:0.288t/a。颗粒物从新疆 (略) 露天堆场全封闭无组织治理中落实,挥发性有机物从 (略) 污染提标治理改造项目中落实。
四、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环保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0日
(略) :
你公司上报的《节水灌溉配套管件、葡萄周转箱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9号 (略) 院内,中心坐标E:87°1′27.455″,N:44°7′48.612″,项目区北侧为成品库房,南侧为腾飞大道,西侧为空地,东侧为新疆友发通达 (略) 和新疆华夏 (略) 。项目扩建15条年产315吨节水灌溉配套管件、85吨葡萄周转箱生产线,同时对现有生产线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略) 新瑞鑫诚 (略) 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本项目依托现有厂房进行建设,施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输车辆场内禁止鸣笛等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至垃圾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三、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非*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
(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一般工业固废(废边角料、不合格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收集后回用于产品包装,(废催化剂)收集后由厂家带走处理;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活性炭)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设,废机油回用于厂内设备润滑,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理,不得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五)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六)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004t/a,VOCs:0.144t/a;倍量替代颗粒物:0.0008t/a,VOCs:0.288t/a。颗粒物从新疆 (略) 露天堆场全封闭无组织治理中落实,挥发性有机物从 (略) 污染提标治理改造项目中落实。
四、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环保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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