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发改可研字〔2024〕82号关于都昌县第七幼儿园装修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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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发改可研字〔2024〕82号关于都昌县第七幼儿园装修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都发改可研字〔2024〕82号 关于都昌县第七幼儿园装修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日期:2024-08-16 09:4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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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发改可研字〔2024〕82号

关于都昌县第七幼儿园装修改造工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都昌县教育体育局:

报来《关于请求批复都昌县第七幼儿园装修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报告》(都教体文〔2024〕25号)、《都昌县第七幼儿园装修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提升学前教育质量。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原则同意建设都昌县第七幼儿园装修改造工程(项目代码:2408-*-04-01-*)。

项目单位为:都昌县教育体育局。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都昌县都昌镇云住小区内。

三、项目主要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主要对第七幼儿园室内外的装饰、水电、消防等进行装修改造和新建门卫室;装修改造总面积1696.5平方米,其中包括活动室810平方米、功能室77.6平方米、厨房81.8平方米、教师办公室23.5平方米、会议室50.6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653平方米、围栏等;新建门卫室20.9平方米。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元,资金来源为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九财教指〔2023〕31号)。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复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土地证(都国用(2015)第011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证明(镇府字〔2024〕4号)。

七、根据《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第二章第十九条第三款,投资*元及以上*元以下的项目,可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请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都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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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都昌县第七幼儿园装修改造工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都昌县教育体育局:

报来《关于请求批复都昌县第七幼儿园装修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报告》(都教体文〔2024〕25号)、《都昌县第七幼儿园装修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提升学前教育质量。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原则同意建设都昌县第七幼儿园装修改造工程(项目代码:2408-*-04-01-*)。

项目单位为:都昌县教育体育局。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都昌县都昌镇云住小区内。

三、项目主要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主要对第七幼儿园室内外的装饰、水电、消防等进行装修改造和新建门卫室;装修改造总面积1696.5平方米,其中包括活动室810平方米、功能室77.6平方米、厨房81.8平方米、教师办公室23.5平方米、会议室50.6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653平方米、围栏等;新建门卫室20.9平方米。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元,资金来源为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九财教指〔2023〕31号)。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复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土地证(都国用(2015)第011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证明(镇府字〔2024〕4号)。

七、根据《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第二章第十九条第三款,投资*元及以上*元以下的项目,可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请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都昌县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都府发〔2023〕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都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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