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光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翻建住宅管理办法》的...
东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光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翻建住宅管理办法》的...
东光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 (略) 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翻建住宅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光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略) 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翻建住宅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遏制违法建设行为, (略) 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略) 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 (略) 规划区内新建、翻建住宅必须遵守本办法。
(略) 规划区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 (略) 以东(高八里、王隆吾建成区);南至普照大街以南(西关、小庄、西南营建成区);西至运河以东(西北营、码头、西关辛建城区); (略) 以南(北街、徐庄、张汪建成区)。以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为准。
城市规划区内执法区域的划分:
1.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东 (略) 以西,迎宾大道 (略) 以西,迎宾大道以南宣惠河以西(城东开发区以外区域)、 (略) 、南至普照大街、北至致远大街。
2.东光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区域。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村庄(社区)居民新建、翻建住宅( (略) (略) (略) 两侧临街商住)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证件齐全,无权属纠纷、不影响周边邻居采光、通风、视觉卫生等。
2.新建的住宅,层数不允许超过两层,建筑高度不高于8米( (略) 为基准),且与周边新建、翻建住宅户型外观统一;翻建的住宅,需原扒原建,原翻建住宅建筑高度超过8米的,翻建后建筑高度不高于8米( (略) 为基准),且与周边新建、翻建住宅户型外观统一。
第五条?新建、翻建住宅应提交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
3.新建、翻建住宅申请备案表(附后)。
4.新建、翻建住宅平面布置图(外观效果图)。
第六条?新建、翻建住宅审批程序及部门职责:
1.村委会(社区)接到申请后,负责勘查现场、材料审核,确保无纠纷、无扩建、无侵街占巷;
2.东光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本规定审核新建、翻建住宅是否符合要求,并与新建、翻建住宅申请人签订协议,监督新建、翻建住宅是否在原址建设;
3.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新建、翻建住宅的备案、批后审查。
以上各单位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新建、翻建住宅申请备案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签字盖章。
第七条?新建、翻建住宅申请人因无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依法办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住宅(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新建沿街商住应依法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办理土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手续,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核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条?翻建沿街商住的,应提交原房屋现状图片、土地、规划、房产手续及规划部门 (略) 红线退让测绘图和外立面设计图等文书,依据法律规定办理行政审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核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县政府重点规划区域未经批准禁止进行建设,区域内住宅危旧严重的可除险加固,确实不能满足居住要求的,可 (略) 场评估价收储,自行购置房屋。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的职责如下:
1.东光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 (略) 规划区内村庄(社区)新建、翻建房屋负主要监管责任,具体负责本辖区新建、翻建房屋管理工作;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对不听劝阻的,由东光镇人民政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2. (略) 管理综合行政 (略) 规 (略) 两侧临街商住的新建、翻建房屋负主要监管责任,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报县人民政府并强制拆除。
3. (略) 管理综合行政 (略) 规划区内村庄(社区)新建、翻建房屋负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对未申请备案建设的,督促其办理备案手续;对无法办理备案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函告管辖东光镇人民政府,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依法查处、强制拆除。
4.县农业农 (略) 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新建、翻建住宅宅基地的管理指导工作。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东光镇人民政府、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提供县政府重点规划区域分布图,明确标注该区域内禁止新建、翻建住宅。
以上各单位应加大巡查力度,第一时间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如不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函告各相关单位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新建、翻建住宅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建设。未按本办法进行建设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供电、供水、商砼经销企业不得向其供电、供水、销售商砼。
第十四条?本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新建、翻建居民住宅申请备案表
申请人 | 身份证 | ||
住址 | |||
住宅四邻签字 | 住宅东西长?????米,南北长????米,占地面积??????平方米。 东邻: ??????????????????南邻: 西邻: ??????????????????北邻: | ||
村委会(社区)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五份,申请人、村委会(社区)、乡镇、资规局、执法局各一份。
东光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 (略) 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翻建住宅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光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略) 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翻建住宅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遏制违法建设行为, (略) 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略) 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 (略) 规划区内新建、翻建住宅必须遵守本办法。
(略) 规划区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 (略) 以东(高八里、王隆吾建成区);南至普照大街以南(西关、小庄、西南营建成区);西至运河以东(西北营、码头、西关辛建城区); (略) 以南(北街、徐庄、张汪建成区)。以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为准。
城市规划区内执法区域的划分:
1.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东 (略) 以西,迎宾大道 (略) 以西,迎宾大道以南宣惠河以西(城东开发区以外区域)、 (略) 、南至普照大街、北至致远大街。
2.东光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区域。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村庄(社区)居民新建、翻建住宅( (略) (略) (略) 两侧临街商住)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证件齐全,无权属纠纷、不影响周边邻居采光、通风、视觉卫生等。
2.新建的住宅,层数不允许超过两层,建筑高度不高于8米( (略) 为基准),且与周边新建、翻建住宅户型外观统一;翻建的住宅,需原扒原建,原翻建住宅建筑高度超过8米的,翻建后建筑高度不高于8米( (略) 为基准),且与周边新建、翻建住宅户型外观统一。
第五条?新建、翻建住宅应提交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
3.新建、翻建住宅申请备案表(附后)。
4.新建、翻建住宅平面布置图(外观效果图)。
第六条?新建、翻建住宅审批程序及部门职责:
1.村委会(社区)接到申请后,负责勘查现场、材料审核,确保无纠纷、无扩建、无侵街占巷;
2.东光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本规定审核新建、翻建住宅是否符合要求,并与新建、翻建住宅申请人签订协议,监督新建、翻建住宅是否在原址建设;
3.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新建、翻建住宅的备案、批后审查。
以上各单位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新建、翻建住宅申请备案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签字盖章。
第七条?新建、翻建住宅申请人因无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依法办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住宅(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新建沿街商住应依法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办理土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手续,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核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条?翻建沿街商住的,应提交原房屋现状图片、土地、规划、房产手续及规划部门 (略) 红线退让测绘图和外立面设计图等文书,依据法律规定办理行政审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核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县政府重点规划区域未经批准禁止进行建设,区域内住宅危旧严重的可除险加固,确实不能满足居住要求的,可 (略) 场评估价收储,自行购置房屋。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的职责如下:
1.东光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 (略) 规划区内村庄(社区)新建、翻建房屋负主要监管责任,具体负责本辖区新建、翻建房屋管理工作;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对不听劝阻的,由东光镇人民政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2. (略) 管理综合行政 (略) 规 (略) 两侧临街商住的新建、翻建房屋负主要监管责任,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报县人民政府并强制拆除。
3. (略) 管理综合行政 (略) 规划区内村庄(社区)新建、翻建房屋负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对未申请备案建设的,督促其办理备案手续;对无法办理备案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函告管辖东光镇人民政府,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依法查处、强制拆除。
4.县农业农 (略) 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新建、翻建住宅宅基地的管理指导工作。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东光镇人民政府、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提供县政府重点规划区域分布图,明确标注该区域内禁止新建、翻建住宅。
以上各单位应加大巡查力度,第一时间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如不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函告各相关单位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新建、翻建住宅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建设。未按本办法进行建设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供电、供水、商砼经销企业不得向其供电、供水、销售商砼。
第十四条?本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新建、翻建居民住宅申请备案表
申请人 | 身份证 | ||
住址 | |||
住宅四邻签字 | 住宅东西长?????米,南北长????米,占地面积??????平方米。 东邻: ??????????????????南邻: 西邻: ??????????????????北邻: | ||
村委会(社区)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五份,申请人、村委会(社区)、乡镇、资规局、执法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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