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方厅水院附属用地部分四

内容
 
发送至邮箱

“一点”方厅水院附属用地部分四

无标题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沪青书(2024)B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书。



核发机关 (略) 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nbsp&nbsp期 2024-09-04

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一点”方厅水院附属用地部分四
项目代码 2201-*-04-01-*
建设单位名称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 (略)
建设项目依据 关于同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水乡客厅国土空间详细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示范区执委会发〔2023〕11号
项目拟选位置 青浦区金泽镇,东至“一点” (略) 上海馆,南至太浦河,西至江苏省界,北至G318
拟用地面积
(含各地类明细)
*.44平方米,各地类明细:建设用地*.31平方米,农用地341.41平方米(其中耕地0.0平方米),未利用地1475.72平方米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拟建设规模 具体以审定的方案为准
附件及附图名称:
1.《关于核发“一点”方厅水院附属用地部分四》(编号:沪青规划资源选预〔2024〕230号)一份。 2.核定设计范围图一份。

遵守事项:
一、本书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法定凭据。
二、未经依法审核同意,本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相应权限的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指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附件指建设用地要求。
四、本书自核发起有效期三年,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本书。

无标题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沪青书(2024)B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书。



核发机关 (略) 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nbsp&nbsp期 2024-09-04

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一点”方厅水院附属用地部分四
项目代码 2201-*-04-01-*
建设单位名称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 (略)
建设项目依据 关于同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水乡客厅国土空间详细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示范区执委会发〔2023〕11号
项目拟选位置 青浦区金泽镇,东至“一点” (略) 上海馆,南至太浦河,西至江苏省界,北至G318
拟用地面积
(含各地类明细)
*.44平方米,各地类明细:建设用地*.31平方米,农用地341.41平方米(其中耕地0.0平方米),未利用地1475.72平方米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拟建设规模 具体以审定的方案为准
附件及附图名称:
1.《关于核发“一点”方厅水院附属用地部分四》(编号:沪青规划资源选预〔2024〕230号)一份。 2.核定设计范围图一份。

遵守事项:
一、本书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法定凭据。
二、未经依法审核同意,本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相应权限的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指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附件指建设用地要求。
四、本书自核发起有效期三年,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本书。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