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开设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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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开设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开设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幼儿园托班开设及备案管理,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开设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王斯先;联系电话:*。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30日









《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开设及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规范我省幼儿园托班开设及备案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在保障3—6岁儿童入园需求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每班不超过20人。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幼儿园举办托班需先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申请确认,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登记及备案手续,并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日常监督及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具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举办面向2—3岁幼儿实施保育活动的全日制托班,半日制托班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开设流程及管理

第五条 开设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园,自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师德师风事件、无通报批评或处罚、无违反办园行为等相关记录,证件齐全、有效。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行为等。

(二)托班用房和其他场地设施原则上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相关规定执行。

(三)幼儿园托班师资、师生比、保育活动等托育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托育服务相关要求,以照护幼儿的健康发展为中心实施保育服务。

(四)幼儿园托班收取的托育服务相关资金均可作为服务性收费管理,通过自负盈亏的方式,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公办或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收费不得超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普惠性收费定价标准。

(五)幼儿园托班的建设、改造及设施设备购置及运营补贴等经费由幼儿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纳入其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幼儿园托班登记

(一)幼儿园开设托班须填写《海南省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先行审核,再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复。

(二)举办非营利性幼儿园托班,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应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办理登记手续;属于非事业单位性质的,应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停条例》有关要求登记注册。

(三)举办营利性幼儿园托班的,应 (略) 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略) 场主体登记材料规范有关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四)根据不同办园性质,应在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业务范围证明文件内增加“托育服务”的字样。

第七条幼儿园托班变更、注销登记后,应当在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注销时填写《海南省幼儿园托班注销申请表》。幼儿园托班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对变动事项进行申报并重新登记。

第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幼儿园托班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第九条 幼儿园托班应在开园收托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幼儿园托班备案提交材料见《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开设登记材料清单》。

第十条卫生健康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备案回执》和《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基本条件告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幼儿园,一次性说明暂不备案的理由,提出整改意见。待其整改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后,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部门自幼儿园托班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的幼儿园托班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将托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照护与保育质量等内容纳入日常监管范畴。

第十二条 幼儿园托班未备案、被取消备案或收回《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备案申请书》的,不得继续开展托育服务。

第十三条 幼儿园托班相关师资、在托幼儿数不纳入教育部门教育事业报表统计。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2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条例中幼儿园托班包含公办、民办等各类运营性质的幼儿园类型。




附件:1.《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开设登记材料清单》

2.《海南省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

3.《海南省幼儿园托班注销申请表》

4.《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备案申请书》

5.《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备案承诺书》

6.《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7.《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卫生评价报告》

8.《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卫生评价表》

9.《海南省幼儿园办托备案材料名词解释》

10.《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备案表》

11.《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备案回执》

12.《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基本条件告知书》

13.《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开设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开设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开设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幼儿园托班开设及备案管理,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开设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王斯先;联系电话:*。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30日









《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开设及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规范我省幼儿园托班开设及备案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在保障3—6岁儿童入园需求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每班不超过20人。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幼儿园举办托班需先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申请确认,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登记及备案手续,并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日常监督及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具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举办面向2—3岁幼儿实施保育活动的全日制托班,半日制托班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开设流程及管理

第五条 开设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园,自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师德师风事件、无通报批评或处罚、无违反办园行为等相关记录,证件齐全、有效。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行为等。

(二)托班用房和其他场地设施原则上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相关规定执行。

(三)幼儿园托班师资、师生比、保育活动等托育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托育服务相关要求,以照护幼儿的健康发展为中心实施保育服务。

(四)幼儿园托班收取的托育服务相关资金均可作为服务性收费管理,通过自负盈亏的方式,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公办或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收费不得超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普惠性收费定价标准。

(五)幼儿园托班的建设、改造及设施设备购置及运营补贴等经费由幼儿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纳入其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幼儿园托班登记

(一)幼儿园开设托班须填写《海南省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先行审核,再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复。

(二)举办非营利性幼儿园托班,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应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办理登记手续;属于非事业单位性质的,应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停条例》有关要求登记注册。

(三)举办营利性幼儿园托班的,应 (略) 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略) 场主体登记材料规范有关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四)根据不同办园性质,应在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业务范围证明文件内增加“托育服务”的字样。

第七条幼儿园托班变更、注销登记后,应当在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注销时填写《海南省幼儿园托班注销申请表》。幼儿园托班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对变动事项进行申报并重新登记。

第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幼儿园托班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第九条 幼儿园托班应在开园收托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幼儿园托班备案提交材料见《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开设登记材料清单》。

第十条卫生健康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备案回执》和《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基本条件告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幼儿园,一次性说明暂不备案的理由,提出整改意见。待其整改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后,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部门自幼儿园托班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的幼儿园托班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将托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照护与保育质量等内容纳入日常监管范畴。

第十二条 幼儿园托班未备案、被取消备案或收回《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备案申请书》的,不得继续开展托育服务。

第十三条 幼儿园托班相关师资、在托幼儿数不纳入教育部门教育事业报表统计。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2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条例中幼儿园托班包含公办、民办等各类运营性质的幼儿园类型。




附件:1.《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开设登记材料清单》

2.《海南省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

3.《海南省幼儿园托班注销申请表》

4.《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备案申请书》

5.《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备案承诺书》

6.《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7.《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卫生评价报告》

8.《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卫生评价表》

9.《海南省幼儿园办托备案材料名词解释》

10.《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备案表》

11.《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备案回执》

12.《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基本条件告知书》

13.《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开设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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