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341.59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拨用给灵山县石塘镇洞心村民委员会的批复
关于同意将341.59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拨用给灵山县石塘镇洞心村民委员会的批复
灵山县石塘镇洞心村民委员会:
报来《关于石塘镇洞心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的用地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灵政函〔2024〕231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石塘镇洞心村民委员会旧村委、面积共341.5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灵山县石塘镇洞心村民委员会,土地用途为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二、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2.5,建筑密度≤100%,其他规划条件以《灵山县石塘镇 (略) 场用地规划控制平面图》核定为准。
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亦不得非法处置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灵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山县石塘镇洞心村民委员会:
报来《关于石塘镇洞心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的用地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灵政函〔2024〕231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石塘镇洞心村民委员会旧村委、面积共341.5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灵山县石塘镇洞心村民委员会,土地用途为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二、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2.5,建筑密度≤100%,其他规划条件以《灵山县石塘镇 (略) 场用地规划控制平面图》核定为准。
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亦不得非法处置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灵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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