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水利局关于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沙洲村、吉山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
富川瑶族自治县水利局关于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沙洲村、吉山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
富川瑶 (略) (略) :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受理你单位 (略) 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沙洲村、吉山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提出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一、 (略) 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沙洲村、吉山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位 (略) 富川瑶族自治县,项目取水口位于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吉山村龟石水库,取水口设在东经111°19′57.0″,北纬24°44′55.8″,取水水源为龟石水库,取水用途为农业灌溉。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富川瑶族自治县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项目取水是必要的。同意富川瑶 (略) (略) 在莲山镇吉山村龟石水库取水。
二、 (略) 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沙洲村、吉山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 (略) 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吉山村龟石水库取水,项目区所在龟石水库多年年可开采水量为*.*m3,项目取水85%保证率日最大取水量为721m3,本项目取水泵取水流量为100m3/h,年取水量8.*m3,满足本项目取水用水要求,取水水量可靠。龟石水库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水质满足项目取水用水要求。因此,水量、水质均可满足项目取水用水要求。
三、 (略) 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沙洲村、吉山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规划年2030年年用水量为8.*m3,从莲山镇吉山村龟石水库取水,主要用水用于农业灌溉,生产用水指标:早稻220m3/亩、晚稻330m3/亩,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45/T 804-2019)定额标准。用水指标在富川瑶族自治县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基本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用水总量控制要求,取用水合理。同意该项目在莲山镇吉山村龟石水库取水,年取水量为8.*m3。
四、 (略) 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沙洲村、吉山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在莲山镇吉山村龟石水库取水,取水对论证范围内的水资源状况、河道生态、下游用水户及纳污能力的影响较小。本项目不设置入河排污口,你单位在施工期和运行期应落实符合水资源论证表所提的各项水资源保护措施。
五、项目退水主要为农业灌溉后排放的弃水,年弃水排放量为4.*m3,退水对水功能区、水生态、第三者影响较小。
六、 (略) 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沙洲村、吉山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建设时,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水资源监控设备技术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请将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和计量认证情况、试运行期间的取水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局,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七、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我局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八、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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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 (略) (略) :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受理你单位 (略) 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沙洲村、吉山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提出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一、 (略) 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沙洲村、吉山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位 (略) 富川瑶族自治县,项目取水口位于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吉山村龟石水库,取水口设在东经111°19′57.0″,北纬24°44′55.8″,取水水源为龟石水库,取水用途为农业灌溉。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富川瑶族自治县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项目取水是必要的。同意富川瑶 (略) (略) 在莲山镇吉山村龟石水库取水。
二、 (略) 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沙洲村、吉山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 (略) 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吉山村龟石水库取水,项目区所在龟石水库多年年可开采水量为*.*m3,项目取水85%保证率日最大取水量为721m3,本项目取水泵取水流量为100m3/h,年取水量8.*m3,满足本项目取水用水要求,取水水量可靠。龟石水库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水质满足项目取水用水要求。因此,水量、水质均可满足项目取水用水要求。
三、 (略) 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沙洲村、吉山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规划年2030年年用水量为8.*m3,从莲山镇吉山村龟石水库取水,主要用水用于农业灌溉,生产用水指标:早稻220m3/亩、晚稻330m3/亩,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45/T 804-2019)定额标准。用水指标在富川瑶族自治县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基本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用水总量控制要求,取用水合理。同意该项目在莲山镇吉山村龟石水库取水,年取水量为8.*m3。
四、 (略) 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沙洲村、吉山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在莲山镇吉山村龟石水库取水,取水对论证范围内的水资源状况、河道生态、下游用水户及纳污能力的影响较小。本项目不设置入河排污口,你单位在施工期和运行期应落实符合水资源论证表所提的各项水资源保护措施。
五、项目退水主要为农业灌溉后排放的弃水,年弃水排放量为4.*m3,退水对水功能区、水生态、第三者影响较小。
六、 (略) 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沙洲村、吉山村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建设时,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水资源监控设备技术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请将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和计量认证情况、试运行期间的取水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局,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七、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我局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八、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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