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亚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31号
荥阳市亚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31号
单位名称: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438K34T
地址: (略) 金 (略) 03号
法定代表人:史治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 (略)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信访举报件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单位焊接工序未生产、车间内有喷漆专用气泵、未使用的灰色防锈漆4桶及车间外地面上的喷漆痕迹,经调查举报内容属实。你单位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略)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群众诉求编号:zz* 的投诉单;
2、禹朝辉、李晓飞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3、 (略)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史治国(身份证号:41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953X )身份证复印件1 (略) (略) 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4年8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现场勘察照片7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固定污染源登记表1页, (略) (略) 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5、 (略) (略) 2024年7月工资明细表1页、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略) (略) 为微型企业;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涉及行业,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3: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7: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1,1,1,1,1,1,1],代入公式: *=*+(*-*) x {(1/5)2 +42+12+12+12+22+12+12+12)/(52x8)]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元。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34号)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罚款*万*仟*佰元整(¥*.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 (略) 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中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31号
单位名称: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438K34T
地址: (略) 金 (略) 03号
法定代表人:史治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 (略)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信访举报件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单位焊接工序未生产、车间内有喷漆专用气泵、未使用的灰色防锈漆4桶及车间外地面上的喷漆痕迹,经调查举报内容属实。你单位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略)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群众诉求编号:zz* 的投诉单;
2、禹朝辉、李晓飞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3、 (略)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史治国(身份证号:41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953X )身份证复印件1 (略) (略) 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4年8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现场勘察照片7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固定污染源登记表1页, (略) (略) 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5、 (略) (略) 2024年7月工资明细表1页、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略) (略) 为微型企业;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涉及行业,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3: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7: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1,1,1,1,1,1,1],代入公式: *=*+(*-*) x {(1/5)2 +42+12+12+12+22+12+12+12)/(52x8)]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元。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34号)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罚款*万*仟*佰元整(¥*.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 (略) 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中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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