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宇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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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宇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29号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4-09-06 2024-09-06
河南 (略)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 29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 29 号

单位名称:河南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6C5AX21

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 (略) 交叉口M3美立方-A9-3号

经营者(负责人):周春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 (略) 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经查阅最近一次废气检测报告显示采样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执法人员查阅天气记录显示当日为大风天气,不具备采样检测条件。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 (略) 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2024年3月22日采样人员使用的自动烟尘气测仪器HNYH/SB-031的采样仪器内无对郑州 (略) 采样的电子数据。经进一步调查,202 (略) 采样人员使用自动烟尘气测仪器(HNYH/SB-031)对郑州 (略) 非*烷总烃采样时,只将采样探头放入采样孔内,未进行实质采样。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河南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周春光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河南 (略) 基本情况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

2.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安监局关于《河南 (略) 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4页。证明河南 (略) 生产合法性;

3.河南 (略) 委托人马文静、李阳二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

4.2024年8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页,现场勘察照片4张,证明河南 (略) 现场检查基本情况及2024年3月22日对郑州 (略) 进行检测采样情况等;

5.2024年8月13日对河南 (略) 委托人马文静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该公司的运营和日常管理;

6.2024年8月13日对河南 (略) 委托人李阳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该公司2024年3月22日对郑州 (略) 采样时未进行实质采样;

7.河南 (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1页,证明该单位具备检验检测资质;

8.河南 (略)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排污许可类别为登记管理;

9.河南 (略) 检验检测人员表1份证明该单位企业规模,用于裁量取值情况;

10.河南 (略) 2024年3月22日进行采样的检测报告(编号为YHJC(2024)0073)1份10页及现场采样照片4张,证明河南 (略) 采样人员对郑州 (略) 进行过采样;

11.执法人员苗轩、赵利利、翟欣、李扬执法证复印件4份4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合法性。

12.2024年8月 (略) 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37号)1份4页,要求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今后检测工作中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执法人员2024年8月15日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直接送达该单位。2024年8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复查,该单位已整改。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3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今后检测工作中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2024年8月1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14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通用处罚裁量基准,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单位从业人员39人,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其余裁量因素裁(Bi):B1=2、B2=1、B3=3、B4=1、B5=1、B6=1、B7=1、B8=1。经裁量计算:X=*+(*-*)x[(1/5)2+(22+12+32+12+12+12+12+12)/(52x8)]x50%=*.00(元)。最终裁量金额:*.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 (略) 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中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5日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4-09-06 2024-09-06
河南 (略)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 29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4〕第 29 号

单位名称:河南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6C5AX21

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 (略) 交叉口M3美立方-A9-3号

经营者(负责人):周春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郑州 (略) 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经查阅最近一次废气检测报告显示采样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执法人员查阅天气记录显示当日为大风天气,不具备采样检测条件。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 (略) 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2024年3月22日采样人员使用的自动烟尘气测仪器HNYH/SB-031的采样仪器内无对郑州 (略) 采样的电子数据。经进一步调查,202 (略) 采样人员使用自动烟尘气测仪器(HNYH/SB-031)对郑州 (略) 非*烷总烃采样时,只将采样探头放入采样孔内,未进行实质采样。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河南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周春光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河南 (略) 基本情况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

2.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安监局关于《河南 (略) 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4页。证明河南 (略) 生产合法性;

3.河南 (略) 委托人马文静、李阳二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

4.2024年8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页,现场勘察照片4张,证明河南 (略) 现场检查基本情况及2024年3月22日对郑州 (略) 进行检测采样情况等;

5.2024年8月13日对河南 (略) 委托人马文静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该公司的运营和日常管理;

6.2024年8月13日对河南 (略) 委托人李阳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该公司2024年3月22日对郑州 (略) 采样时未进行实质采样;

7.河南 (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1页,证明该单位具备检验检测资质;

8.河南 (略)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排污许可类别为登记管理;

9.河南 (略) 检验检测人员表1份证明该单位企业规模,用于裁量取值情况;

10.河南 (略) 2024年3月22日进行采样的检测报告(编号为YHJC(2024)0073)1份10页及现场采样照片4张,证明河南 (略) 采样人员对郑州 (略) 进行过采样;

11.执法人员苗轩、赵利利、翟欣、李扬执法证复印件4份4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合法性。

12.2024年8月 (略) 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37号)1份4页,要求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今后检测工作中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执法人员2024年8月15日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直接送达该单位。2024年8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复查,该单位已整改。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4〕3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今后检测工作中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2024年8月1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4〕14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通用处罚裁量基准,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单位从业人员39人,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其余裁量因素裁(Bi):B1=2、B2=1、B3=3、B4=1、B5=1、B6=1、B7=1、B8=1。经裁量计算:X=*+(*-*)x[(1/5)2+(22+12+32+12+12+12+12+12)/(52x8)]x50%=*.00(元)。最终裁量金额:*.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 (略) 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中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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