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4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年增产特种封装LED46万kk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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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4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年增产特种封装LED46万kk项目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三 (略) 年增产特种封装LED*kk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9月4日—2024年9月1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三 (略) 年增产特种封装LED*kk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略) 前村

  三、建设单位:泉州三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厦门 (略)

  五、项目概况:

  因市场需求量增加,本公司拟投资*万元依托现有5#、6#封装厂房,新增年生产特种封装LED*kk,本次项目原料均为外购,仅在5#、6#厂房进行扩建,不涉及厂区内其他车间,其余厂房保持原样。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为实验废水,外排生产废水符合《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间接排放标准;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经预处理达标的废水通过园 (略) 排入园区污水厂集中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A标准后排放。

  6.2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来源于含锡废气、烘烤固化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实验过程产生的硫酸雾、硫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生产废气通过在车间屋顶的25m高排气筒排放。锡及其化合物、硫酸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硫化氢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机废气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9〕6号),要求有组织废气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标准限值,同时厂区内监控点非*烷总烃浓度限值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中限值。

  6.3噪声

  运营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废化学品包装容器、废活性碳纤维、废劳保用品等,由福建兴业 (略) 处置。一般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其中一般包装废物及废品交由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物资部门回收利用,废水处理站污泥根据危险性鉴定结果,交危废处置单位处理或一般固废按一般固废处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三 (略) 年增产特种封装LED*kk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9月4日—2024年9月1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三 (略) 年增产特种封装LED*kk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略) 前村

  三、建设单位:泉州三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厦门 (略)

  五、项目概况:

  因市场需求量增加,本公司拟投资*万元依托现有5#、6#封装厂房,新增年生产特种封装LED*kk,本次项目原料均为外购,仅在5#、6#厂房进行扩建,不涉及厂区内其他车间,其余厂房保持原样。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为实验废水,外排生产废水符合《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间接排放标准;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经预处理达标的废水通过园 (略) 排入园区污水厂集中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A标准后排放。

  6.2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来源于含锡废气、烘烤固化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实验过程产生的硫酸雾、硫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生产废气通过在车间屋顶的25m高排气筒排放。锡及其化合物、硫酸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硫化氢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机废气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9〕6号),要求有组织废气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标准限值,同时厂区内监控点非*烷总烃浓度限值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中限值。

  6.3噪声

  运营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废化学品包装容器、废活性碳纤维、废劳保用品等,由福建兴业 (略) 处置。一般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其中一般包装废物及废品交由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物资部门回收利用,废水处理站污泥根据危险性鉴定结果,交危废处置单位处理或一般固废按一般固废处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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