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麒祥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橡胶功能助剂和10000吨无机填料分散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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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麒祥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橡胶功能助剂和10000吨无机填料分散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 (略) 年产 5000吨橡胶功能助剂和* 吨无机填料分散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 (略) 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358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 (略) , (略) 应明管化。本项目产生的超级交联剂改性反应废水、超级交联剂水洗废水经“双效蒸发”处理,冷凝水回用于超级交联剂的生产。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进入两套“混凝沉淀+铁碳微电解+芬顿氧化+中和沉淀+除醛反应”系统(处理能力分别为30m3/d和70m3/d)预处理,再与实验室废水、废气净化废水、生活污水一起进入两套“UASB厌氧反应器+混凝沉淀+厌氧水解+生物接触氧化” 系统(处理能力分别为80m3/d和100m3/d)处理,达接管标准后和循环系统排污水一起排入淮安同方盐化 (略) 集中处理。

2.本项目生产车间三新增废气处理设置及2根排气筒(DA006、DA007),其它废气处理设施及排气筒(DA003、DA004、DA005)均依托现有。

促进剂封端超级交联剂、硅烷封端超级交联剂、环氧封端超级交联剂、模量增强剂、无机填料分散剂(液体)、无机填料分散剂(固体)生产线的投料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包装废气分别经负压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混合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

促进剂封端超级交联剂、硅烷封端超级交联剂、环氧封端超级交联剂生产线的多硫化钠制备、合成反应、改性反应、双效蒸发、一次水洗、二次水洗、蒸馏脱水冷凝不凝气、模量增强剂生产线的合成反应冷凝不凝气、无机填料分散剂(液体)生产线的熔融搅拌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后与经负压收集的密闭投料间投料废气混合至“二级碱洗+一级水洗+除雾器+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

天然气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危废库废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分别经密闭负压收集合并至“一级碱液喷淋+一级水喷淋+干燥器干燥+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实验室烘干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DA007排气筒的非*烷总烃、环氧氯*烷、对苯二酚(执行“酚类”指标)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DA006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执行“碳黑尘”指标)排放限值;DA003排气筒的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值,DA003、DA004排气筒的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及其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DA005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浓度限值,厂界非*烷总烃、环氧氯*烷、对苯二酚(执行“酚类”指标)、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执行“碳黑尘”、“其他颗粒物”指标)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3、厂区应合理设计布局、加强管理,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基础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蒸馏残渣(HW11)、冷凝废液(HW06)、除尘灰(HW13)、废活性炭(HW49)、废过滤棉(HW49)、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物(HW49)、废滤袋(HW49)、实验室废液和废样品(HW49)、污水站污泥(HW13)、叉车废旧铅酸电池(HW31)、废机油(HW08)等危险废物须送有资质单位处置,转移处置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生产车间、危险废物库房、一般固废库房、污水处理站、仓库、循环水池、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废水收集池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污染防治隐患排查制度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构筑环境风险三级(单元、项目和园区)应急防范体系,本项目将一座60m3的工艺废水池改建为应急事故池,并依托现有500m3应急事故池,调整后全厂事故水池容积560m3,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仍设置厂界外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2020)《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 (略) 。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处置、粉尘收处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061吨、二氧化硫≤0.010吨、氮氧化物≤0.054吨、氨≤0.0114吨、硫化氢≤0.0014吨、VOCS≤0.6520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3412吨、氨≤0.0032吨、硫化氢≤0.0004吨、VOCS≤0.1803吨;

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废水量≤7374.7吨,COD≤2.599吨、氨氮≤0.017吨、总氮≤0.033吨、总磷≤0.013吨、SS≤1.590吨、环氧氯*烷≤0.0001 吨、AOX≤0.019吨、硫化物≤0.004吨、总锌≤0.001吨、挥发酚≤0.0025吨、石油类≤0.013吨、全盐量≤10.886吨、动植物油≤0.009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4641吨、二氧化硫≤0.509吨、氮氧化物≤1.71吨、氨≤0.0438吨、硫化氢≤0.0155吨、VOCS≤10.949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6517吨、氨≤0.0162吨、硫化氢≤0.0024吨、VOCS≤1.7298吨;

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废水量≤*.94吨,COD≤24.0558吨、氨氮≤0.9838吨、总氮≤1.6216吨、SS≤15.4155吨、总磷≤0.1006吨、环氧氯*烷≤0.0001吨、AOX≤0.019 吨、硫化物≤0.004 吨、总锌≤0.001吨、挥发酚≤0.0204吨、石油类≤0.013吨、全盐量≤166.3769吨、动植物油≤0.1568吨、二氯*烷≤0.0072吨、二*苯≤0.0143吨、苯*烯≤0.0072吨、*醛≤0.0215吨、苯酚≤0.0107吨、氟化物≤0.5873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以上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已取得江苏省工业园区排污总量指标使用凭证。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11-*-07-02-*)

(备案证号:淮工信备〔2023〕23号)

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


江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 (略) 年产 5000吨橡胶功能助剂和* 吨无机填料分散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 (略) 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358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 (略) , (略) 应明管化。本项目产生的超级交联剂改性反应废水、超级交联剂水洗废水经“双效蒸发”处理,冷凝水回用于超级交联剂的生产。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进入两套“混凝沉淀+铁碳微电解+芬顿氧化+中和沉淀+除醛反应”系统(处理能力分别为30m3/d和70m3/d)预处理,再与实验室废水、废气净化废水、生活污水一起进入两套“UASB厌氧反应器+混凝沉淀+厌氧水解+生物接触氧化” 系统(处理能力分别为80m3/d和100m3/d)处理,达接管标准后和循环系统排污水一起排入淮安同方盐化 (略) 集中处理。

2.本项目生产车间三新增废气处理设置及2根排气筒(DA006、DA007),其它废气处理设施及排气筒(DA003、DA004、DA005)均依托现有。

促进剂封端超级交联剂、硅烷封端超级交联剂、环氧封端超级交联剂、模量增强剂、无机填料分散剂(液体)、无机填料分散剂(固体)生产线的投料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包装废气分别经负压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混合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

促进剂封端超级交联剂、硅烷封端超级交联剂、环氧封端超级交联剂生产线的多硫化钠制备、合成反应、改性反应、双效蒸发、一次水洗、二次水洗、蒸馏脱水冷凝不凝气、模量增强剂生产线的合成反应冷凝不凝气、无机填料分散剂(液体)生产线的熔融搅拌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后与经负压收集的密闭投料间投料废气混合至“二级碱洗+一级水洗+除雾器+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

天然气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危废库废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分别经密闭负压收集合并至“一级碱液喷淋+一级水喷淋+干燥器干燥+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实验室烘干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DA007排气筒的非*烷总烃、环氧氯*烷、对苯二酚(执行“酚类”指标)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DA006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执行“碳黑尘”指标)排放限值;DA003排气筒的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值,DA003、DA004排气筒的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及其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DA005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浓度限值,厂界非*烷总烃、环氧氯*烷、对苯二酚(执行“酚类”指标)、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执行“碳黑尘”、“其他颗粒物”指标)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3、厂区应合理设计布局、加强管理,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基础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蒸馏残渣(HW11)、冷凝废液(HW06)、除尘灰(HW13)、废活性炭(HW49)、废过滤棉(HW49)、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物(HW49)、废滤袋(HW49)、实验室废液和废样品(HW49)、污水站污泥(HW13)、叉车废旧铅酸电池(HW31)、废机油(HW08)等危险废物须送有资质单位处置,转移处置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生产车间、危险废物库房、一般固废库房、污水处理站、仓库、循环水池、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废水收集池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污染防治隐患排查制度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构筑环境风险三级(单元、项目和园区)应急防范体系,本项目将一座60m3的工艺废水池改建为应急事故池,并依托现有500m3应急事故池,调整后全厂事故水池容积560m3,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仍设置厂界外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2020)《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 (略) 。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处置、粉尘收处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061吨、二氧化硫≤0.010吨、氮氧化物≤0.054吨、氨≤0.0114吨、硫化氢≤0.0014吨、VOCS≤0.6520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3412吨、氨≤0.0032吨、硫化氢≤0.0004吨、VOCS≤0.1803吨;

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废水量≤7374.7吨,COD≤2.599吨、氨氮≤0.017吨、总氮≤0.033吨、总磷≤0.013吨、SS≤1.590吨、环氧氯*烷≤0.0001 吨、AOX≤0.019吨、硫化物≤0.004吨、总锌≤0.001吨、挥发酚≤0.0025吨、石油类≤0.013吨、全盐量≤10.886吨、动植物油≤0.009吨。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4641吨、二氧化硫≤0.509吨、氮氧化物≤1.71吨、氨≤0.0438吨、硫化氢≤0.0155吨、VOCS≤10.949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6517吨、氨≤0.0162吨、硫化氢≤0.0024吨、VOCS≤1.7298吨;

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废水量≤*.94吨,COD≤24.0558吨、氨氮≤0.9838吨、总氮≤1.6216吨、SS≤15.4155吨、总磷≤0.1006吨、环氧氯*烷≤0.0001吨、AOX≤0.019 吨、硫化物≤0.004 吨、总锌≤0.001吨、挥发酚≤0.0204吨、石油类≤0.013吨、全盐量≤166.3769吨、动植物油≤0.1568吨、二氯*烷≤0.0072吨、二*苯≤0.0143吨、苯*烯≤0.0072吨、*醛≤0.0215吨、苯酚≤0.0107吨、氟化物≤0.5873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以上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已取得江苏省工业园区排污总量指标使用凭证。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11-*-07-02-*)

(备案证号:淮工信备〔2023〕23号)

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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