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浙江遂昌一期95MW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收土地公告》遂征告〔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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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浙江遂昌一期95MW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收土地公告》遂征告〔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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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2024年9月5日收到省政府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的浙土审〔2024〕10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国能浙江遂昌一期95MW茶光互补光伏发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国能浙江遂昌一期95MW茶光互补光伏发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浙土审〔2024〕102号)批准国能浙江遂昌一期95MW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国能浙江遂昌一期95MW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大柘镇新旦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公顷。其中,农用地(除林地外)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关于重新公布遂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遂政发〔2023〕78号)、《遂昌县土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遂政发〔2021〕33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遂人社发〔2021〕18 号)等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该项目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拆迁。

五、递昌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审〔2024〕10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国能浙江遂昌一期95MW茶光互补光伏发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8-*

遂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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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2024年9月5日收到省政府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的浙土审〔2024〕10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国能浙江遂昌一期95MW茶光互补光伏发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国能浙江遂昌一期95MW茶光互补光伏发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浙土审〔2024〕102号)批准国能浙江遂昌一期95MW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国能浙江遂昌一期95MW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大柘镇新旦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公顷。其中,农用地(除林地外)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关于重新公布遂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遂政发〔2023〕78号)、《遂昌县土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遂政发〔2021〕33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遂人社发〔2021〕18 号)等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该项目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拆迁。

五、递昌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审〔2024〕10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国能浙江遂昌一期95MW茶光互补光伏发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8-*

遂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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