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永川区2024年机动车维修企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永川区2024年机动车维修企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略) 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永川区2024年机动车维修企业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现将《永川区2024年机动车维修企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页无正文)
(略) 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川区2024年机动车维修企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按照《 (略) (略) 场监督管理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19号)精神,为切实规范全区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结合我区《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时间
本次抽查工作时间为2024年8月27日至8月30日,公示时间为2024年9月9日。
二、检查对象
截至2024年8月1日,已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并备案的一类、二类维修企业。
三、检查人员
在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区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库中随机各抽取2名执法人员,组成执法检查组。
四、检查比例
对已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并备案的一类维修企业按检查对象总数的3%比例随机抽取,对已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并备案的二类维修企业按检查对象总数的10%比例随机抽取,共抽取一类维修企业1家、二类维修企业4家。
五、检查内容
(一)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二)区生态环境局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六、检查要求
(一)实施检查前。可根 (略) 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 (略) 场主体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施检查时。应向被检查对象出具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由被检查对象签收。被检查对象失联或拒绝签收的,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或由执法人员拍照留证。也可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抽查检查,确保抽查结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三)实地核查时。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记录核查情况。实地核查记录表可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 (略) 场主体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注明原因,必要时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予以见证。
七、检查情况录入及公示
检查完毕后执法人员录入检查结果,同时发起抽查结果审批程序,审批完成后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信用中国”等予以公示。
八、注意事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协同配合、严密组织实施,确保本次抽查工作顺利完成。在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电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电话:*。
(略) 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永川区2024年机动车维修企业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现将《永川区2024年机动车维修企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页无正文)
(略) 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川区2024年机动车维修企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按照《 (略) (略) 场监督管理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19号)精神,为切实规范全区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结合我区《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时间
本次抽查工作时间为2024年8月27日至8月30日,公示时间为2024年9月9日。
二、检查对象
截至2024年8月1日,已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并备案的一类、二类维修企业。
三、检查人员
在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区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库中随机各抽取2名执法人员,组成执法检查组。
四、检查比例
对已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并备案的一类维修企业按检查对象总数的3%比例随机抽取,对已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并备案的二类维修企业按检查对象总数的10%比例随机抽取,共抽取一类维修企业1家、二类维修企业4家。
五、检查内容
(一)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二)区生态环境局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六、检查要求
(一)实施检查前。可根 (略) 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 (略) 场主体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施检查时。应向被检查对象出具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由被检查对象签收。被检查对象失联或拒绝签收的,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或由执法人员拍照留证。也可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抽查检查,确保抽查结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三)实地核查时。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记录核查情况。实地核查记录表可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 (略) 场主体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注明原因,必要时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予以见证。
七、检查情况录入及公示
检查完毕后执法人员录入检查结果,同时发起抽查结果审批程序,审批完成后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信用中国”等予以公示。
八、注意事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协同配合、严密组织实施,确保本次抽查工作顺利完成。在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电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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