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制品加工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金属制品加工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 金属制品加工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团彪村南 | |
建设单位: | 青岛顺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 (略) | |
公示时间: | 2024年09月05日 至 2024年09月11日 | |
项目概况: | 项目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租赁已建成厂房从金属制品加工项目,主要喷漆产品为船舶配件(斑马线拉杆、 (略) 等)、安全护栏、安全防护罩等,产能约130吨/年,主要生产工艺为喷漆。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施工期 二、营运期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现有项目喷粉废气(颗粒物)通过管道收集,引入喷粉柜自带的1#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口)排放;现有项目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抛丸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口)排放;现有项目喷粉后固化废气经烤箱进出口上方设置的集气罩收集,引入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口)排放。本项目喷漆、晾干及烘干工序在封闭喷漆房内进行,喷漆废气先经迷宫纸盒预处理后,再与晾干及烘干废气一同经喷漆房内集气口负压收集(废气主要为VOCs、二*苯、臭气浓度),引入一套“水喷淋+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口)排放。项目DA001、DA003排放口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要求;项目DA002、DA004排放口VOCs、二*苯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相关行业排放限值要求。项目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的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项目未收集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气浓度于车间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任意点位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厂界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喷枪清洗用水回用于水性漆调漆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 (略) (略) ,进入即墨区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外排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控制措施。项目须选用低噪音设备,生产设备室内安装,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废管理措施。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项目产生的废包装物(聚氨酯面漆、环氧底漆、聚氨酯稀释剂、环氧稀释剂)、漆渣、废过滤棉、废过滤纸、废催化剂、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除尘器收集尘、废钢砂、废滤芯及布袋、未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物等一般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理;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送至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理。 (五)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报告表》提出的管理与监测制度。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排气筒设置采样监测孔, (略) 。 (六)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出现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产抢修并及时向我分局报告,如实记录备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即 (略) 496号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名称: | 金属制品加工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团彪村南 | |
建设单位: | 青岛顺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 (略) | |
公示时间: | 2024年09月05日 至 2024年09月11日 | |
项目概况: | 项目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租赁已建成厂房从金属制品加工项目,主要喷漆产品为船舶配件(斑马线拉杆、 (略) 等)、安全护栏、安全防护罩等,产能约130吨/年,主要生产工艺为喷漆。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施工期 二、营运期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现有项目喷粉废气(颗粒物)通过管道收集,引入喷粉柜自带的1#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口)排放;现有项目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抛丸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口)排放;现有项目喷粉后固化废气经烤箱进出口上方设置的集气罩收集,引入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口)排放。本项目喷漆、晾干及烘干工序在封闭喷漆房内进行,喷漆废气先经迷宫纸盒预处理后,再与晾干及烘干废气一同经喷漆房内集气口负压收集(废气主要为VOCs、二*苯、臭气浓度),引入一套“水喷淋+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口)排放。项目DA001、DA003排放口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要求;项目DA002、DA004排放口VOCs、二*苯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相关行业排放限值要求。项目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的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项目未收集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气浓度于车间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任意点位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厂界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喷枪清洗用水回用于水性漆调漆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 (略) (略) ,进入即墨区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外排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控制措施。项目须选用低噪音设备,生产设备室内安装,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废管理措施。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项目产生的废包装物(聚氨酯面漆、环氧底漆、聚氨酯稀释剂、环氧稀释剂)、漆渣、废过滤棉、废过滤纸、废催化剂、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除尘器收集尘、废钢砂、废滤芯及布袋、未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物等一般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理;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送至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理。 (五)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报告表》提出的管理与监测制度。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排气筒设置采样监测孔, (略) 。 (六)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出现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产抢修并及时向我分局报告,如实记录备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即 (略) 496号 | |
邮政编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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