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陵水县号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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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陵水县号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琼府委托(陵水)〔2024〕1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陵水县*号用地

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陵水县*号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陵府〔2024〕412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政府将0.741公顷国有农用地(不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二、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城镇住宅用地(市场化商品住宅)/商业用地混合用地,混合比例为城镇住宅用地占80%,商业用地占20%,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工业项目供地应符合园区的功能定位,旅馆用地禁止分割。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三、你县应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4.*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琼府委托(陵水)〔2024〕1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陵水县*号用地

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陵水县*号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陵府〔2024〕412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政府将0.741公顷国有农用地(不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二、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城镇住宅用地(市场化商品住宅)/商业用地混合用地,混合比例为城镇住宅用地占80%,商业用地占20%,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工业项目供地应符合园区的功能定位,旅馆用地禁止分割。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三、你县应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4.*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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