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韩科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生产基地项目
广东韩科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生产基地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
*YG*
穗规划资源地证〔2024〕5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审核,本用地程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日 期 | 2024-09-06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广 (略) |
建设项目名称 | |
综合受理号 | |
用地性质 | |
用地位置 |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
建设规模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用地单位(个人)名称 | 广 (略) |
项目名称 | |
综合受理号 | |
批准用地机关 | |
批准用地文号 | |
用地位置 | |
用地面积 | |
土地用途 | |
建设规模 | |
土地取得方式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项目立案号 | *5 |
---|---|
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地证〔2024〕563号 |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 *YG* |
综合受理号 | hdMB2D*683 |
日期 | 2024-09-06 |
日期 | |
用地单位(个人)名称 | 广 (略)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广 (略) |
项目名称 | (略) 广州生产基地项目 |
建设项目名称 | (略) 广州生产基地项目 |
用地性质 | 一类工业用地 |
批准用地机关 | (略) 人民政府 |
批准用地文号 | 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24-*) |
用地位置 | (略) 花都区工业大道以南、红棉大道以东 |
建设位置 | (略) 花都区工业大道以南、红棉大道以东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地表总面积:*万零*佰点击查看>>点**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28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一类工业用地 |
建设规模 | *-* |
土地取得方式 | 挂牌出让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条件按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4〕4396号的控制要求执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按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4〕4396号的控制要求执行。 |
附加说明 | 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用地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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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G*
穗规划资源地证〔2024〕5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审核,本用地程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日 期 | 2024-09-06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广 (略) |
建设项目名称 | |
综合受理号 | |
用地性质 | |
用地位置 |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
建设规模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用地单位(个人)名称 | 广 (略) |
项目名称 | |
综合受理号 | |
批准用地机关 | |
批准用地文号 | |
用地位置 | |
用地面积 | |
土地用途 | |
建设规模 | |
土地取得方式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项目立案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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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地证〔2024〕563号 |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 *YG* |
综合受理号 | hdMB2D*683 |
日期 | 2024-09-06 |
日期 | |
用地单位(个人)名称 | 广 (略)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广 (略) |
项目名称 | (略) 广州生产基地项目 |
建设项目名称 | (略) 广州生产基地项目 |
用地性质 | 一类工业用地 |
批准用地机关 | (略) 人民政府 |
批准用地文号 | 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24-*) |
用地位置 | (略) 花都区工业大道以南、红棉大道以东 |
建设位置 | (略) 花都区工业大道以南、红棉大道以东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地表总面积:*万零*佰点击查看>>点**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28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一类工业用地 |
建设规模 | *-* |
土地取得方式 | 挂牌出让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条件按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4〕4396号的控制要求执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按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4〕4396号的控制要求执行。 |
附加说明 | 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用地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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