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实施于城镇何家村“幸福之光”共富项目的批复
关于同意实施于城镇何家村“幸福之光”共富项目的批复
海盐县于城镇何家股份经济合作社:
你单位《关于要求实施于城镇何家村幸福之光共富项目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单位实施于城镇何家村幸福之光共富项目。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于城镇何家村幸福之光共富建设项目。
二、项目主要内容
主要用于农村社区服务,文化活动等,包括停车位、等配套设施建设。
三、项目规模及投资概算
于城镇何家村幸福之光共富建设项目,占地面积210平方米,主要包括主体建筑一幢,面积565.32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概算为*元,建设资金上级补助及自筹。
四、项目实施单位
海盐县于城镇何家股份经济合作社
五、项目服务工期
180天。
海盐县于城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海盐县于城镇何家股份经济合作社:
你单位《关于要求实施于城镇何家村幸福之光共富项目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单位实施于城镇何家村幸福之光共富项目。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于城镇何家村幸福之光共富建设项目。
二、项目主要内容
主要用于农村社区服务,文化活动等,包括停车位、等配套设施建设。
三、项目规模及投资概算
于城镇何家村幸福之光共富建设项目,占地面积210平方米,主要包括主体建筑一幢,面积565.32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概算为*元,建设资金上级补助及自筹。
四、项目实施单位
海盐县于城镇何家股份经济合作社
五、项目服务工期
180天。
海盐县于城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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