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家具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家具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夏特 (略) :
《家具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09-*-04-01-*),项目选 (略) 产业园区江南园江南大道 (略) 交汇处西南角,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40′08.227″,北纬23°02′25.149″。生产规模:年产*套智能板式家具,*立方米生态板(部分作为本项目家具生产原料,若家具不生产时全部作为产品外售),*吨装饰纸。主体工程为生产厂房;辅助工程为综合楼及锅炉区;公用工程包括排水、供电、供热工程;环保工程包括废水处理系统、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固废处理系统、噪声处理系统等。
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约为*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2%。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略) 港南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证明。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1.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进行生产,家具生产线辊涂、光固等工序,生态板生产线调胶、过胶、贴面、热压等工序,装饰纸生产线调墨、印刷烘干等工序应采取密闭操作,产生的废气与印刷机燃烧机天然气燃烧废气一同收集至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收集系统的设置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相应标准要求,并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外排废气中颗粒物、SO2、NOx、*醛、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按标准值严格50%执行,即颗粒物排放速率为1.75kg/h,SO2排放速率为1.3kg/h,NOx排放速率为0.385kg/h,*醛排放速率为0.13kg/h,非*烷总烃排放速率为5kg/h)。2.家具生产线抛光、开料、雕刻、开槽、开孔等工序及生态板生产线锯边、砂光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由集气系统收集至布袋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按标准值严格50%执行,即颗粒物排放速率为1.75kg/h)。3.项目设3台3t/h生物质导热油锅炉供热,燃料采用成型生物质燃料。3台锅炉废气统一收集至同一套布袋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表2中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4.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VOCs物料贮存、转移、输送、生产及废气收集系统、VOCs排放控制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醛、非*烷总烃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1.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江南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要求后,排入江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2.印刷机冲洗废水经调节池+絮凝沉淀池处理达到江南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要求后,排入江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3.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1.废活性炭、废胶渣、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紫外线灯管、污水处理污泥、沾有废胶渣或废矿物油的废劳保用品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2.废胶水桶要参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管理,集中收集在危废暂存间后交由厂家回收利用;其他原辅料的废包装、边角料、废木料、锅炉灰渣、废离子交换树脂、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的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生产设施和记录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园区实现集中供热后,项目须采用集中供热,取缔锅炉供热。
(八)为有效防范土壤污染环境风险,你公司须重点落实好以下后期管理工作:1.定期开展地下水监测,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监测指标为pH值、砷、锰,如发现超标应及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监测报告报送我局备案。2.严禁破坏现有地块阻隔层,未来地块利用只能开展地面以上的项目建设,严禁向下破除、损坏现有混凝土地面与垫层地面,若扰动到地下阻隔层干净粘土部分,你公司需提前制定管控方案,并报送我局备案。3.完善地块管理制度,在地块入口或明显位置设置告示牌,告知地块潜在环境风险,限定人员进入条件,严格施工要求,避免地块阻隔层被开挖、破坏。定期巡检地块阻隔层和地下水监测井,发现有破损、破坏的及时修补。
(九)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十)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港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港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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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夏特 (略) :
《家具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09-*-04-01-*),项目选 (略) 产业园区江南园江南大道 (略) 交汇处西南角,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40′08.227″,北纬23°02′25.149″。生产规模:年产*套智能板式家具,*立方米生态板(部分作为本项目家具生产原料,若家具不生产时全部作为产品外售),*吨装饰纸。主体工程为生产厂房;辅助工程为综合楼及锅炉区;公用工程包括排水、供电、供热工程;环保工程包括废水处理系统、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固废处理系统、噪声处理系统等。
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约为*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2%。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略) 港南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证明。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1.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进行生产,家具生产线辊涂、光固等工序,生态板生产线调胶、过胶、贴面、热压等工序,装饰纸生产线调墨、印刷烘干等工序应采取密闭操作,产生的废气与印刷机燃烧机天然气燃烧废气一同收集至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收集系统的设置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相应标准要求,并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外排废气中颗粒物、SO2、NOx、*醛、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按标准值严格50%执行,即颗粒物排放速率为1.75kg/h,SO2排放速率为1.3kg/h,NOx排放速率为0.385kg/h,*醛排放速率为0.13kg/h,非*烷总烃排放速率为5kg/h)。2.家具生产线抛光、开料、雕刻、开槽、开孔等工序及生态板生产线锯边、砂光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由集气系统收集至布袋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按标准值严格50%执行,即颗粒物排放速率为1.75kg/h)。3.项目设3台3t/h生物质导热油锅炉供热,燃料采用成型生物质燃料。3台锅炉废气统一收集至同一套布袋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表2中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4.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VOCs物料贮存、转移、输送、生产及废气收集系统、VOCs排放控制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醛、非*烷总烃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1.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江南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要求后,排入江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2.印刷机冲洗废水经调节池+絮凝沉淀池处理达到江南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要求后,排入江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3.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1.废活性炭、废胶渣、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紫外线灯管、污水处理污泥、沾有废胶渣或废矿物油的废劳保用品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2.废胶水桶要参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管理,集中收集在危废暂存间后交由厂家回收利用;其他原辅料的废包装、边角料、废木料、锅炉灰渣、废离子交换树脂、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的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生产设施和记录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园区实现集中供热后,项目须采用集中供热,取缔锅炉供热。
(八)为有效防范土壤污染环境风险,你公司须重点落实好以下后期管理工作:1.定期开展地下水监测,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监测指标为pH值、砷、锰,如发现超标应及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监测报告报送我局备案。2.严禁破坏现有地块阻隔层,未来地块利用只能开展地面以上的项目建设,严禁向下破除、损坏现有混凝土地面与垫层地面,若扰动到地下阻隔层干净粘土部分,你公司需提前制定管控方案,并报送我局备案。3.完善地块管理制度,在地块入口或明显位置设置告示牌,告知地块潜在环境风险,限定人员进入条件,严格施工要求,避免地块阻隔层被开挖、破坏。定期巡检地块阻隔层和地下水监测井,发现有破损、破坏的及时修补。
(九)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十)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港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港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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