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2024年度第1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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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2024年度第1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固安县2024年度第1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1号地 (略) 固安县温泉园区温泉大道南侧、上水颐园二期西侧。地块经纬度:经度116.*°,纬度39.*°,地块面积3739m2,约合5.6亩。地块北至上水颐园一期,南至荒地,东至上水颐园二期,西至耕地。原用途为独流四排村集体农用地,拟规划为居住用地。地块现状为农用地。调查地块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略) 生态环境局下发《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送要求的通知》(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19〕-283号文件),明确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地块历史上包括三个阶段:调查地块2008年至2016年一直为农用地,种植农作物(玉米、小麦)。2017年-2022年调查地块为荒地。2023年至今地块北部主要为玉米地,地块南部主要为荒地,南部地块种植少量西红柿。以上三个阶段的历史活动对调查地块土壤基本无影响。

调查地块历史使用情况简单,根据人员访谈及信息收集,调查地块历史上不存在《 (略) 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八种情况”的第一、二条情况。

根据人员访谈和所搜集的资料调查地块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不涉及污水灌溉;调查地块多年被搁置、闲置,未曾开发利用,地块北侧玉米地和南侧种植的西红柿为周边居民开垦,平时自耕自作,作为田园生活休闲使用,基本不施农药。调查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对土壤可能造成的村办小作坊,不存在外来污染土壤转运至本地块等情况。不存在《 (略) 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八种情况”的第三、四、六条情况。

根据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历史活动对调查地块土壤基本无影响调查,调查地块本身不存在污染风险。结合现场快速检测结果辅助判断,结果表明各检出项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中污染物筛选值。不存在《 (略) 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八种情况”的第五、七条情况。

通过对地块周边进行污染源识别,周边地块1000m范围内目前以住宅、农用地为主,无工业企业。调查地块周边存在的污染源对本地块无污染风险。不存在《 (略) 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八种情况”的第八条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八种情况”要求,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至第一阶段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可以作为住宅用地进行后续的开发和利用。

,固安县

固安县2024年度第1批次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用地1号地 (略) 固安县温泉园区温泉大道南侧、上水颐园二期西侧。地块经纬度:经度116.*°,纬度39.*°,地块面积3739m2,约合5.6亩。地块北至上水颐园一期,南至荒地,东至上水颐园二期,西至耕地。原用途为独流四排村集体农用地,拟规划为居住用地。地块现状为农用地。调查地块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略) 生态环境局下发《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送要求的通知》(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19〕-283号文件),明确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地块历史上包括三个阶段:调查地块2008年至2016年一直为农用地,种植农作物(玉米、小麦)。2017年-2022年调查地块为荒地。2023年至今地块北部主要为玉米地,地块南部主要为荒地,南部地块种植少量西红柿。以上三个阶段的历史活动对调查地块土壤基本无影响。

调查地块历史使用情况简单,根据人员访谈及信息收集,调查地块历史上不存在《 (略) 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八种情况”的第一、二条情况。

根据人员访谈和所搜集的资料调查地块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不涉及污水灌溉;调查地块多年被搁置、闲置,未曾开发利用,地块北侧玉米地和南侧种植的西红柿为周边居民开垦,平时自耕自作,作为田园生活休闲使用,基本不施农药。调查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对土壤可能造成的村办小作坊,不存在外来污染土壤转运至本地块等情况。不存在《 (略) 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八种情况”的第三、四、六条情况。

根据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历史活动对调查地块土壤基本无影响调查,调查地块本身不存在污染风险。结合现场快速检测结果辅助判断,结果表明各检出项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中污染物筛选值。不存在《 (略) 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八种情况”的第五、七条情况。

通过对地块周边进行污染源识别,周边地块1000m范围内目前以住宅、农用地为主,无工业企业。调查地块周边存在的污染源对本地块无污染风险。不存在《 (略) 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八种情况”的第八条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农用地转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八种情况”要求,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至第一阶段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可以作为住宅用地进行后续的开发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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