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4年9月9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4年9月9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9日-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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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略) 1 (略) 生态 (略) 分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熙侗五金加工厂钢木家具及配件生产项目 | (略) 杨芬港镇褚河港东村( (略) (略) 院内) | (略) 熙侗五金加工厂 | 河北 (略) | 项目租赁面积4140平方米(6.21亩),总建筑面积4140平方米。项目购置设备40台(套)。项目建成后,年产钢木家具*套、五金配件500吨。 | (1)废气: ①焊接、打磨、抛丸产生的粉尘:在二保焊机、电焊机、打磨机上方安装集气罩收集废气,抛丸机则通过密闭管道收集,一并引入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 ②水洗后烘干工序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和表2新建炉窑(干燥炉、窑)污染物排放限值和《 (略) 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廊环[2020]29号)要求。 ③喷粉工序粉尘:通过密闭管道送入引入1套“滤芯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④喷粉后固化、封釉、封釉后固化、喷漆后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喷漆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及固化炉燃烧天然气产生的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喷漆工序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后首先引入1套“干式过滤器”处理后,再与其他废气一并引入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DA004)排放。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标准;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排放限值。SO2、NOX、,烟气黑度均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表2新建炉窑标准限值要求和《 (略) 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廊环[2020]29号)要求。 ⑤燃气蒸汽锅炉烟气:项目设1台燃气蒸汽锅炉,以天然气为燃料,燃烧的烟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5)。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中表1燃气锅炉限值。 ⑥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非*烷总烃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其他企业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 ①生活污水:水质简单、水量少、用 (略) 泼洒抑尘。 ②生产废水:水洗废水、软水制备设备废水、锅炉定期排水经厂内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水洗工序,不外排。污水处理装置1套,处理能力为10m3/d,处理工艺为:调节池+隔油气浮池+反应箱+混凝沉淀+厌氧池+好氧池+二沉池+多介质过滤器+超滤+反渗透+超滤+反渗透+清水池。2024.10.1前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2005)表1洗涤用水标准,2024.10.1后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2024)表1洗涤用水标准。 (3)噪声: 生产设备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风机进出口采用软管连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②危险废物:脱脂槽废槽渣槽液、除锈槽废槽渣槽液、封釉槽废槽液槽渣、喷漆工序废水性漆渣,生产过程中废水性漆桶、废脱脂剂桶、废除锈剂桶,设备维修中废机油桶、废液压油桶、废润滑油桶、废机油、废液压油,干式过滤器废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活性炭,催化燃烧装置废催化剂,污水处理站污泥(含隔油池浮油和底泥)、废活性炭、废超滤膜、废反渗透膜。分别集中收集于密闭桶或密闭塑料袋内,于危废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 ③生活垃圾: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本)中第四章“生活垃圾”中的相关内容。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9日-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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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略) 1 (略) 生态 (略) 分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熙侗五金加工厂钢木家具及配件生产项目 | (略) 杨芬港镇褚河港东村( (略) (略) 院内) | (略) 熙侗五金加工厂 | 河北 (略) | 项目租赁面积4140平方米(6.21亩),总建筑面积4140平方米。项目购置设备40台(套)。项目建成后,年产钢木家具*套、五金配件500吨。 | (1)废气: ①焊接、打磨、抛丸产生的粉尘:在二保焊机、电焊机、打磨机上方安装集气罩收集废气,抛丸机则通过密闭管道收集,一并引入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 ②水洗后烘干工序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和表2新建炉窑(干燥炉、窑)污染物排放限值和《 (略) 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廊环[2020]29号)要求。 ③喷粉工序粉尘:通过密闭管道送入引入1套“滤芯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④喷粉后固化、封釉、封釉后固化、喷漆后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喷漆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及固化炉燃烧天然气产生的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喷漆工序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后首先引入1套“干式过滤器”处理后,再与其他废气一并引入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排气筒(DA004)排放。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标准;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排放限值。SO2、NOX、,烟气黑度均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表2新建炉窑标准限值要求和《 (略) 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廊环[2020]29号)要求。 ⑤燃气蒸汽锅炉烟气:项目设1台燃气蒸汽锅炉,以天然气为燃料,燃烧的烟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5)。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中表1燃气锅炉限值。 ⑥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非*烷总烃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其他企业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 ①生活污水:水质简单、水量少、用 (略) 泼洒抑尘。 ②生产废水:水洗废水、软水制备设备废水、锅炉定期排水经厂内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水洗工序,不外排。污水处理装置1套,处理能力为10m3/d,处理工艺为:调节池+隔油气浮池+反应箱+混凝沉淀+厌氧池+好氧池+二沉池+多介质过滤器+超滤+反渗透+超滤+反渗透+清水池。2024.10.1前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2005)表1洗涤用水标准,2024.10.1后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2024)表1洗涤用水标准。 (3)噪声: 生产设备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风机进出口采用软管连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②危险废物:脱脂槽废槽渣槽液、除锈槽废槽渣槽液、封釉槽废槽液槽渣、喷漆工序废水性漆渣,生产过程中废水性漆桶、废脱脂剂桶、废除锈剂桶,设备维修中废机油桶、废液压油桶、废润滑油桶、废机油、废液压油,干式过滤器废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活性炭,催化燃烧装置废催化剂,污水处理站污泥(含隔油池浮油和底泥)、废活性炭、废超滤膜、废反渗透膜。分别集中收集于密闭桶或密闭塑料袋内,于危废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 ③生活垃圾: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本)中第四章“生活垃圾”中的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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