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4年9月6日拟作出沈阳通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建车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4年9月6日拟作出沈阳通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建车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9月6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6日-2024年9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传真:024-*邮编*
联系地址: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综合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沈阳 (略) 新建车间项目 | (略) 沈北 (略) 168号 | 沈阳 (略) | 辽宁 (略) | 建设性质为扩建,利用现有3号厂房,改建其中1200㎡区域建设3#饲料生产线,共线生产全价饲料与浓缩饲料共计*吨/年。并在厂区西北侧建设1500m2成品库。 | 同意 | / |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各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均设置相应集气装置,并配备脉冲布袋除尘器或沙克龙除尘器,最终通过*共计10根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二级标准有组织排放标准。 本项目制粒工序配有双级活性炭吸附设备,异味最终通过DA016、DA017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中的有组织排放标准。 本项目设置封闭卸料库,生产设备位于车间内,各产尘工序均设置集尘设施,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中的无组织排放标准。 项目应选用碘值不低于800mg/g的活性炭,活性炭每6个月更换一次。 2.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生产过程不使用新水,制粒工序使用蒸汽,冷凝水回用于现有膨化工序后全部损失,无生产废水产生。 生活污水依托企业现有化粪池,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及《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排入沈北新区蒲河北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企业现有COD总量控制指标可满足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新增NH3-N总量控制指标为0.028吨/年。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减振、消声等措施降噪。根据“报告表”,厂界噪声西侧、南侧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4类标准要求,北侧、东侧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包装袋外售利用,废布袋供应商定期回收,物料粉尘、不合格品全部回用生产,废活性炭、废机油(桶)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由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9月6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6日-2024年9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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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沈阳 (略) 新建车间项目 | (略) 沈北 (略) 168号 | 沈阳 (略) | 辽宁 (略) | 建设性质为扩建,利用现有3号厂房,改建其中1200㎡区域建设3#饲料生产线,共线生产全价饲料与浓缩饲料共计*吨/年。并在厂区西北侧建设1500m2成品库。 | 同意 | / |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各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均设置相应集气装置,并配备脉冲布袋除尘器或沙克龙除尘器,最终通过*共计10根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二级标准有组织排放标准。 本项目制粒工序配有双级活性炭吸附设备,异味最终通过DA016、DA017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中的有组织排放标准。 本项目设置封闭卸料库,生产设备位于车间内,各产尘工序均设置集尘设施,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中的无组织排放标准。 项目应选用碘值不低于800mg/g的活性炭,活性炭每6个月更换一次。 2.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生产过程不使用新水,制粒工序使用蒸汽,冷凝水回用于现有膨化工序后全部损失,无生产废水产生。 生活污水依托企业现有化粪池,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及《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排入沈北新区蒲河北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企业现有COD总量控制指标可满足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新增NH3-N总量控制指标为0.028吨/年。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减振、消声等措施降噪。根据“报告表”,厂界噪声西侧、南侧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4类标准要求,北侧、东侧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包装袋外售利用,废布袋供应商定期回收,物料粉尘、不合格品全部回用生产,废活性炭、废机油(桶)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由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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