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阿拉尔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及粮食经纪人管理的公告
第一师阿拉尔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及粮食经纪人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和行为,强化粮食流通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略) 令第7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经纪人管理及推广粮食预约收购的通知》(新粮办粮〔2023〕54号)、《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新粮规〔2024〕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及粮食经纪人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登记)对象
在第 (略) 辖区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在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后,应向第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粮食经纪人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应向第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登记。
二、购销管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经纪人经营服务规范(试行)》明确,经纪人是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经营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三、备案(登记)内容
1.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及工作要求:粮食收购企业在第 (略) 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第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粮食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15日内变更备案。同时应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第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第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在1日内完成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办理备案和变更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粮食经纪人登记及管理要求:粮食经纪人是粮食收购者,应当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向第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粮食经纪人登记并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四、备案(登记)方式
1.粮食收购企业填报《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申请表》、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后采取现场交办(一式两份)、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向第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备案及备案变更。
2.粮食经纪人填报经纪人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收购区域等信息直接到 (略) 行政服务中心3楼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337办公室办理登记。
五、法律责任
收购粮食企业及粮食经纪人不备案(登记)进行粮食收购的以及不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备案后不按规定上报粮食收购品种和数量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监督举报电话
第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举报电话:0997-*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
卫郑杰 *
王晨旭 *
陈 强 *
电子邮箱:*@*q.com
地址: (略) 行政服务中心3楼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337办公室
附件:1.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申请表
2.粮食经纪人登记表
3.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统计表(截至9月6日)
第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9月9日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和行为,强化粮食流通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略) 令第7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经纪人管理及推广粮食预约收购的通知》(新粮办粮〔2023〕54号)、《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新粮规〔2024〕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及粮食经纪人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登记)对象
在第 (略) 辖区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在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后,应向第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粮食经纪人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应向第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登记。
二、购销管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经纪人经营服务规范(试行)》明确,经纪人是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经营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三、备案(登记)内容
1.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及工作要求:粮食收购企业在第 (略) 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第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粮食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15日内变更备案。同时应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第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第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在1日内完成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办理备案和变更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粮食经纪人登记及管理要求:粮食经纪人是粮食收购者,应当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向第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粮食经纪人登记并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四、备案(登记)方式
1.粮食收购企业填报《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申请表》、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后采取现场交办(一式两份)、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向第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备案及备案变更。
2.粮食经纪人填报经纪人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收购区域等信息直接到 (略) 行政服务中心3楼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337办公室办理登记。
五、法律责任
收购粮食企业及粮食经纪人不备案(登记)进行粮食收购的以及不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备案后不按规定上报粮食收购品种和数量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监督举报电话
第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举报电话:0997-*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
卫郑杰 *
王晨旭 *
陈 强 *
电子邮箱:*@*q.com
地址: (略) 行政服务中心3楼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337办公室
附件:1.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申请表
2.粮食经纪人登记表
3.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统计表(截至9月6日)
第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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