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拟审批公示
关于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我局将兖矿 (略) 一般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9日——2024年9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7-*
电子信箱:*@*ttp://**
通讯地址: (略) (略) 26 (略) 为民服务中心二楼东区项目建设综合受理区(*)
序号 | 建设单位及项目名称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兖矿 (略) 一般固废综合利用项目 | 山东公用 (略) | 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邹城中心店镇兖矿 (略) 现有厂区内,依托厂区现有2×160t/h、1×260t/h(备用)燃煤循环流化床锅炉,在不影响焚烧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协同焚烧处置湿污泥(含水率80%),污泥输送系统等辅助工程、仓库等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均依托现有。项目建成后,新增掺烧污泥主 (略) (略) 区污水处理厂(定性为一般固废的污泥),新增污泥处理量约*t/a(含水率80%),污泥掺烧量为4t/h。项目总投资*元,无环保投资。 |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气主要为锅炉烟气。污泥焚烧烟气依托现有低氮燃烧+炉内喷钙+SNCR脱硝+一级布袋除尘器+炉外循环流化床脱硫+COA脱硝+二级超净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0m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9)要求。 项目运行过程中应加强生产管理和设备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严防“跑、冒、滴、漏”等现象;厂外污泥应采用密闭车辆运输至本厂区,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严禁随意倾倒污泥;外运污泥车辆进入厂区后, (略) 线行驶至锅炉房污泥受泥仓;污泥受泥仓微负压,负压收集臭气引入锅炉焚烧处理。项目无组织废气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要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项目新增废水主要为污泥运输车辆冲洗废水。污泥运输车辆冲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5800m3/d,处理工艺:SBR+AO+絮凝沉淀)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2020)标准后回用,不外排。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不新增生产设备,无噪声污染源。 (四)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项目新增固废主要为炉渣、炉灰等。炉渣收集后外售。炉灰、废布袋(数量不增加)进行固废鉴定,按照鉴定结果合法合规处置,鉴定前按危废管理。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 固废需严格管理,及时清运。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应要求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五)落实总量指标要求 本项目所需总量指标为: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714t/a、颗粒物≤0.067t/a。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我局将兖矿 (略) 一般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9日——2024年9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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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略) 26 (略) 为民服务中心二楼东区项目建设综合受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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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兖矿 (略) 一般固废综合利用项目 | 山东公用 (略) | 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邹城中心店镇兖矿 (略) 现有厂区内,依托厂区现有2×160t/h、1×260t/h(备用)燃煤循环流化床锅炉,在不影响焚烧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协同焚烧处置湿污泥(含水率80%),污泥输送系统等辅助工程、仓库等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均依托现有。项目建成后,新增掺烧污泥主 (略) (略) 区污水处理厂(定性为一般固废的污泥),新增污泥处理量约*t/a(含水率80%),污泥掺烧量为4t/h。项目总投资*元,无环保投资。 |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气主要为锅炉烟气。污泥焚烧烟气依托现有低氮燃烧+炉内喷钙+SNCR脱硝+一级布袋除尘器+炉外循环流化床脱硫+COA脱硝+二级超净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0m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9)要求。 项目运行过程中应加强生产管理和设备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严防“跑、冒、滴、漏”等现象;厂外污泥应采用密闭车辆运输至本厂区,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严禁随意倾倒污泥;外运污泥车辆进入厂区后, (略) 线行驶至锅炉房污泥受泥仓;污泥受泥仓微负压,负压收集臭气引入锅炉焚烧处理。项目无组织废气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要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项目新增废水主要为污泥运输车辆冲洗废水。污泥运输车辆冲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5800m3/d,处理工艺:SBR+AO+絮凝沉淀)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2020)标准后回用,不外排。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不新增生产设备,无噪声污染源。 (四)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项目新增固废主要为炉渣、炉灰等。炉渣收集后外售。炉灰、废布袋(数量不增加)进行固废鉴定,按照鉴定结果合法合规处置,鉴定前按危废管理。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 固废需严格管理,及时清运。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应要求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五)落实总量指标要求 本项目所需总量指标为: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714t/a、颗粒物≤0.067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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