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关于《新乡市中鹏畜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复合漏粪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关于《新乡市中鹏畜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复合漏粪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卫环监[2024]15号
(略) 中鹏 (略) :
你单位上 (略) 天 (略) 编制的《 (略) 中鹏 (略) 年产5000吨复合漏粪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 (略)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本项目混合搅拌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袋式除尘器装置,尾气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有组织浓度:20mg/m3)、《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的限值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工业企业边界:1.0mg/m3)、《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不高于0.5mg/m3)的标准要求。
热压成型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尾气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非*烷总烃有组织浓度:60mg/m3)、《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企业绩效引领性指标(非*烷总烃排放浓度不高于60mg/m3,排放速率不高于3.0kg/h)、《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其他行业(非*烷总烃有组织浓度:80mg/m3,去除效率:70%)的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非*烷总烃工业企业边界:4.0mg/m3)、《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非*烷总烃工业企业边界2.0mg/m3)的标准要求。苯*烯有组织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苯*烯有组织排放浓度:20mg/m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苯*烯排放速率6.5kg/h)的限值要求。苯*烯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苯*烯无组织排放浓度:5.0mg/m3)的限值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3、噪声:对噪声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减振等措施有效降噪措施,厂区四周噪声贡献值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昼间≤60dB(A)的标准要求,对四周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收集后暂存于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包装袋、不合格产品、袋式除尘器收集粉尘及车间沉降粉尘收集至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外售;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收集至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危废处理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固废间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危废贮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建设。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需办理排污许可事项。然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略) 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
2024年9月1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民中心邮编:*
联系电话:0373-*
卫环监[2024]15号
(略) 中鹏 (略) :
你单位上 (略) 天 (略) 编制的《 (略) 中鹏 (略) 年产5000吨复合漏粪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 (略)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本项目混合搅拌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袋式除尘器装置,尾气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有组织浓度:20mg/m3)、《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的限值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工业企业边界:1.0mg/m3)、《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不高于0.5mg/m3)的标准要求。
热压成型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尾气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非*烷总烃有组织浓度:60mg/m3)、《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企业绩效引领性指标(非*烷总烃排放浓度不高于60mg/m3,排放速率不高于3.0kg/h)、《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其他行业(非*烷总烃有组织浓度:80mg/m3,去除效率:70%)的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非*烷总烃工业企业边界:4.0mg/m3)、《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非*烷总烃工业企业边界2.0mg/m3)的标准要求。苯*烯有组织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苯*烯有组织排放浓度:20mg/m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苯*烯排放速率6.5kg/h)的限值要求。苯*烯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苯*烯无组织排放浓度:5.0mg/m3)的限值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3、噪声:对噪声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减振等措施有效降噪措施,厂区四周噪声贡献值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昼间≤60dB(A)的标准要求,对四周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收集后暂存于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包装袋、不合格产品、袋式除尘器收集粉尘及车间沉降粉尘收集至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外售;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收集至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危废处理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固废间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危废贮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建设。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需办理排污许可事项。然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略) 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
2024年9月1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民中心邮编:*
联系电话:0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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