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灵山玖伯风电场一期项目临时用地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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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灵山玖伯风电场一期项目临时用地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灵山县 (略) :

我局于2024年 (略) 提出的灵山*伯风电场一期项目(项目代码:2309-*-04-01-*)(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申请(钦审批涉农﹝2024﹞13号),批准该项目临时占用林地116.4147公顷;现因项目设计调整,需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临时使用林地变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如下:

一、同意灵山*伯风电场一期项目(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变更后使用灵山县那隆镇大山村2林班,坭桥村2、3林班;武利镇安金村1、3林班,钦廉林场5、7、13、25林班;伯劳镇伯劳村2林班,邓阳村1林班,大路村1、2、3林班,新禾村1、2林班,彭屋村1、2林班,万利村2、3林班,盆山村1、2、3林班,六槛村2、3林班,宦楼村1林班,燕坪村1林班,箔竹村1、2、3、8林班,木棉村2、3林班,钦廉林场1、2、3、8、16、24、26、30、31、33、35、37、43、48、57林班范围内的127.1478公顷林地(其中:用材林林地105.6461公顷、经济林林地13.6463公顷、其他林地7.8554公顷;Ⅲ级保护林地79.2726公顷、Ⅳ级保护林地47.8752公顷;国有林地74.9259公顷、集体林地52.2219公顷)。

二、灵山*伯风电场一期项目(临时用地)本次临时使用林地变更新增临时使用灵山县那隆镇大山村2林班,坭桥村2、3林班;武利镇安金村1林班,钦廉林场5、7、13林班;伯劳镇伯劳村2林班,邓阳村1林班,大路村2、3林班,新禾村1、2林班,彭屋村1、2林班,万利村2、3林班,盆山村1、2、3林班,六槛村2、3林班,宦楼村1林班,燕坪村1林班,箔竹村1、2、3、8林班,木棉村3林班,钦廉林场1、2、3、8、24、26、30、31、33、35、37、48林班范围内的29.2047公顷林地(其中:用材林林地23.7613公顷、经济林林地3.4315公顷、其他林地2.0119公顷;Ⅲ级保护林地13.1224公顷、Ⅳ级保护林地16.0823公顷;国有林地12.6187公顷、集体林地16.5860公顷)。不再使用钦审批涉农﹝2024﹞13号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的灵山县伯劳镇伯劳村2林班,箔竹村2、3林班,大路村1、2、3林班,宦楼村1林班,六槛村2、3林班,木棉村2、3林班,盆山村1、2、3林班,彭屋村1、2林班,万利村2、3林班,新禾村1、2林班,燕坪村1林班,钦廉林场1、2、3、8、16、24、26、30、31、33、35、37、48、57林班;那隆镇大山村2林班,坭桥村2、3林班;武利镇金安村1林班,钦廉林场5、7、13、25林班范围内的18.4743公顷林地。

三、需要采伐被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四、如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占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五、临时占用林地,须依法及时向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相关补偿费用未足额兑现的,不得开工建设。

六、临时占用林地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进一步优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占用期满后,你公司必须一年内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并及时交还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

七、要严格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上风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林发〔2016〕1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加强项目区域内野生保护动物的监测与保护;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手续。

八、 (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九、临时占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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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 (略) :

我局于2024年 (略) 提出的灵山*伯风电场一期项目(项目代码:2309-*-04-01-*)(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申请(钦审批涉农﹝2024﹞13号),批准该项目临时占用林地116.4147公顷;现因项目设计调整,需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临时使用林地变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如下:

一、同意灵山*伯风电场一期项目(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变更后使用灵山县那隆镇大山村2林班,坭桥村2、3林班;武利镇安金村1、3林班,钦廉林场5、7、13、25林班;伯劳镇伯劳村2林班,邓阳村1林班,大路村1、2、3林班,新禾村1、2林班,彭屋村1、2林班,万利村2、3林班,盆山村1、2、3林班,六槛村2、3林班,宦楼村1林班,燕坪村1林班,箔竹村1、2、3、8林班,木棉村2、3林班,钦廉林场1、2、3、8、16、24、26、30、31、33、35、37、43、48、57林班范围内的127.1478公顷林地(其中:用材林林地105.6461公顷、经济林林地13.6463公顷、其他林地7.8554公顷;Ⅲ级保护林地79.2726公顷、Ⅳ级保护林地47.8752公顷;国有林地74.9259公顷、集体林地52.2219公顷)。

二、灵山*伯风电场一期项目(临时用地)本次临时使用林地变更新增临时使用灵山县那隆镇大山村2林班,坭桥村2、3林班;武利镇安金村1林班,钦廉林场5、7、13林班;伯劳镇伯劳村2林班,邓阳村1林班,大路村2、3林班,新禾村1、2林班,彭屋村1、2林班,万利村2、3林班,盆山村1、2、3林班,六槛村2、3林班,宦楼村1林班,燕坪村1林班,箔竹村1、2、3、8林班,木棉村3林班,钦廉林场1、2、3、8、24、26、30、31、33、35、37、48林班范围内的29.2047公顷林地(其中:用材林林地23.7613公顷、经济林林地3.4315公顷、其他林地2.0119公顷;Ⅲ级保护林地13.1224公顷、Ⅳ级保护林地16.0823公顷;国有林地12.6187公顷、集体林地16.5860公顷)。不再使用钦审批涉农﹝2024﹞13号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的灵山县伯劳镇伯劳村2林班,箔竹村2、3林班,大路村1、2、3林班,宦楼村1林班,六槛村2、3林班,木棉村2、3林班,盆山村1、2、3林班,彭屋村1、2林班,万利村2、3林班,新禾村1、2林班,燕坪村1林班,钦廉林场1、2、3、8、16、24、26、30、31、33、35、37、48、57林班;那隆镇大山村2林班,坭桥村2、3林班;武利镇金安村1林班,钦廉林场5、7、13、25林班范围内的18.4743公顷林地。

三、需要采伐被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四、如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占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五、临时占用林地,须依法及时向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相关补偿费用未足额兑现的,不得开工建设。

六、临时占用林地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进一步优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占用期满后,你公司必须一年内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并及时交还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

七、要严格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上风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林发〔2016〕1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加强项目区域内野生保护动物的监测与保护;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手续。

八、 (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九、临时占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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