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血液透析膜分离产品车间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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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血液透析膜分离产品车间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血液透析膜分离产品车间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9月 10日至 2024年09月14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3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B区,邮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血液透析膜分离产品车间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黄埔区

建设单位

广州康盛 (略)

项目概况

该项目 (略) 黄埔区九龙 (略) 88号扩建,年增产纤维膜*束、血液透析器*支。项目年工作300天,每天12小时。

环评机构

广州开投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纺丝工艺清洗废水排入回收装置,回收助溶剂用于配液工序,回收水用于后处理工序不外排;注胶离心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原料配制工序产生的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集中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非*烷总烃应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厂界非*烷总烃应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新扩改建设项目厂界二级标准;厂区VOCs应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根据血液透析膜分离产品车间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9月 10日至 2024年09月14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3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B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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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血液透析膜分离产品车间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黄埔区

建设单位

广州康盛 (略)

项目概况

该项目 (略) 黄埔区九龙 (略) 88号扩建,年增产纤维膜*束、血液透析器*支。项目年工作300天,每天12小时。

环评机构

广州开投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纺丝工艺清洗废水排入回收装置,回收助溶剂用于配液工序,回收水用于后处理工序不外排;注胶离心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原料配制工序产生的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集中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非*烷总烃应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不低于15米;厂界非*烷总烃应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新扩改建设项目厂界二级标准;厂区VOCs应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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