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9月1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9月10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10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开始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
传 真:0477-*
通讯地址: (略) (略) 生态环境局
邮 编:*
1 | 内蒙古伊东集团 (略) 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改项目 | 内蒙 (略) 准格尔旗,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准格尔产业园,内蒙古伊东集团 (略) 厂区内 | 内蒙古伊东集团 (略) | 内蒙古 (略) | 本项目利用现有水煤浆气化装置1台水煤浆气化炉,协同综合利用伊东集团和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准格尔产业园、大路产业园企业及内蒙古大学产生的固体废物。处理规模20t/d。本项目总投资4940.*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6.92%。 |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单位在土石方开挖及设备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施工场地四周须建立围挡,定期进行洒水和清扫;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或带隔声、消声的设备;施工期产生的废水和固体废弃物要集中收集统一处置;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施工场地、设施等均置于永久占地范围内,减少施工期水土流失。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煤气化装置磨煤废气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协同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后,水煤浆气化装置产生的真空泵出口排放气、脱气槽放空气均不发生变化,高压闪蒸不凝气中新增二噁英类污染物,送硫回收装置后最终经60米高排气筒排放(预留二噁英类控制措施,定期开展二噁英类监测,一旦出现二噁英类超标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避免造成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噁英类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限值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库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 生化污泥暂存区位于全封闭煤场内,废液地下槽设置氮封。无组织硫化氢、氨无组织排放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无组织非*烷总烃可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修改单。 3、水污染防治措施。新增生活污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水煤浆气化装置气化废水不发生变化,仍送准格尔旗 (略) 污水处理厂。 4、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 5、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对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同时做好转运台账,不得乱弃。 6、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HJ 610-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对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厂区渗漏情况。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10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开始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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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蒙古伊东集团 (略) 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改项目 | 内蒙 (略) 准格尔旗,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准格尔产业园,内蒙古伊东集团 (略) 厂区内 | 内蒙古伊东集团 (略) | 内蒙古 (略) | 本项目利用现有水煤浆气化装置1台水煤浆气化炉,协同综合利用伊东集团和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准格尔产业园、大路产业园企业及内蒙古大学产生的固体废物。处理规模20t/d。本项目总投资4940.*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6.92%。 |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单位在土石方开挖及设备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施工场地四周须建立围挡,定期进行洒水和清扫;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或带隔声、消声的设备;施工期产生的废水和固体废弃物要集中收集统一处置;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施工场地、设施等均置于永久占地范围内,减少施工期水土流失。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煤气化装置磨煤废气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协同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后,水煤浆气化装置产生的真空泵出口排放气、脱气槽放空气均不发生变化,高压闪蒸不凝气中新增二噁英类污染物,送硫回收装置后最终经60米高排气筒排放(预留二噁英类控制措施,定期开展二噁英类监测,一旦出现二噁英类超标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避免造成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噁英类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限值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库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 生化污泥暂存区位于全封闭煤场内,废液地下槽设置氮封。无组织硫化氢、氨无组织排放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无组织非*烷总烃可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修改单。 3、水污染防治措施。新增生活污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水煤浆气化装置气化废水不发生变化,仍送准格尔旗 (略) 污水处理厂。 4、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 5、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对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同时做好转运台账,不得乱弃。 6、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HJ 610-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对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厂区渗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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