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10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10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一)顺天体育用品建兴智能展具生产基地(对应地块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顺天体育用品建兴智能展具生产基地(对应地块一)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9月10日-9月1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顺天体育用品建兴智能展具生产基地(对应地块一)。
二、建设地点: (略) 惠安县涂寨镇大厅村(惠东工业园区)。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 (略) 惠安县涂寨镇大厅村(惠东工业园区),总用地面积*.18m2(25.118亩),总建筑面积3.*m2。项目预计年产*套传统展具和*套智能展具,年开发500套新品展具样品,年研发专利50件,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一)施工期
1.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应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或用于场地洒水抑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的污水处理、排水系统。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减振措施,使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尽量避免午间和夜间从事噪声激烈的作业。
4.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应按规范暂存、处置,严禁随意外排或堆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二)运营期
1.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 (略) (略) 排入惠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锯切开料、木材加工、打磨粉尘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规定限值;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和漆雾收集后由“水帘机+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机废气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的相应标准;玻璃加工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其非*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1限值要求。
厂界烟尘、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应执行DB35/1783-2018及DB35/1782-2018中规定限值;厂区内监控点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表A.1的相应标准。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漆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粉尘、边角料、废包装袋、焊渣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后综合处置;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二)顺天体育用品金帆智能展具生产基地(对应地块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顺天体育用品金帆智能展具生产基地(对应地块二)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9月10日-9月1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顺天体育用品金帆智能展具生产基地(对应地块二)。
二、建设地点: (略) 惠安县涂寨镇大厅村(惠东工业园区)。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 (略) 惠安县涂寨镇大厅村(惠东工业园区),总用地面积*.27m2(15.416亩),总建筑面积1.*m2。项目预计年产*套传统展具和*套智能展具,年开发300套新品展具样品,年研发专利30件,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一)施工期
1.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应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或用于场地洒水抑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的污水处理、排水系统。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减振措施,使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尽量避免午间和夜间从事噪声激烈的作业。
4.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应按规范暂存、处置,严禁随意外排或堆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二)运营期
1.本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 (略) (略) 排入惠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锯切开料、木材加工、打磨粉尘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规定限值;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和漆雾收集后由“水帘机+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机废气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的相应标准。
厂界烟尘、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应执行DB35/1783-2018及DB35/1782-2018中规定限值;厂区内监控点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表A.1的相应标准。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漆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粉尘、边角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后综合处置;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三)顺天体育用品极宸智能展具生产基地(对应地块三)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顺天体育用品极宸智能展具生产基地(对应地块三)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9月10日-9月1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顺天体育用品极宸智能展具生产基地(对应地块三)。
二、建设地点: (略) 惠安县涂寨镇大厅村(惠东工业园区)。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 (略) 惠安县涂寨镇大厅村(惠东工业园区),总用地面积7662.85m2(11.494亩),总建筑面积1.*m2。项目预计年产*套传统展具和*套智能展具,年开发200套新品展具样品,年研发专利20件,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一)施工期
1.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应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或用于场地洒水抑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的污水处理、排水系统。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减振措施,使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尽量避免午间和夜间从事噪声激烈的作业。
4.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应按规范暂存、处置,严禁随意外排或堆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二)运营期
1.本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 (略) (略) 排入惠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锯切开料、木材加工、打磨粉尘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规定限值;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和漆雾收集后由“水帘机+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机废气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的相应标准。
厂界烟尘、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应执行DB35/1783-2018及DB35/1782-2018中规定限值;厂区内监控点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表A.1的相应标准。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漆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粉尘、边角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后综合处置;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一)顺天体育用品建兴智能展具生产基地(对应地块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顺天体育用品建兴智能展具生产基地(对应地块一)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9月10日-9月1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顺天体育用品建兴智能展具生产基地(对应地块一)。
二、建设地点: (略) 惠安县涂寨镇大厅村(惠东工业园区)。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 (略) 惠安县涂寨镇大厅村(惠东工业园区),总用地面积*.18m2(25.118亩),总建筑面积3.*m2。项目预计年产*套传统展具和*套智能展具,年开发500套新品展具样品,年研发专利50件,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一)施工期
1.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应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或用于场地洒水抑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的污水处理、排水系统。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减振措施,使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尽量避免午间和夜间从事噪声激烈的作业。
4.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应按规范暂存、处置,严禁随意外排或堆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二)运营期
1.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 (略) (略) 排入惠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锯切开料、木材加工、打磨粉尘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规定限值;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和漆雾收集后由“水帘机+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机废气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的相应标准;玻璃加工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其非*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1限值要求。
厂界烟尘、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应执行DB35/1783-2018及DB35/1782-2018中规定限值;厂区内监控点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表A.1的相应标准。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漆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粉尘、边角料、废包装袋、焊渣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后综合处置;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二)顺天体育用品金帆智能展具生产基地(对应地块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顺天体育用品金帆智能展具生产基地(对应地块二)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9月10日-9月1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顺天体育用品金帆智能展具生产基地(对应地块二)。
二、建设地点: (略) 惠安县涂寨镇大厅村(惠东工业园区)。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 (略) 惠安县涂寨镇大厅村(惠东工业园区),总用地面积*.27m2(15.416亩),总建筑面积1.*m2。项目预计年产*套传统展具和*套智能展具,年开发300套新品展具样品,年研发专利30件,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一)施工期
1.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应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或用于场地洒水抑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的污水处理、排水系统。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减振措施,使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尽量避免午间和夜间从事噪声激烈的作业。
4.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应按规范暂存、处置,严禁随意外排或堆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二)运营期
1.本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 (略) (略) 排入惠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锯切开料、木材加工、打磨粉尘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规定限值;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和漆雾收集后由“水帘机+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机废气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的相应标准。
厂界烟尘、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应执行DB35/1783-2018及DB35/1782-2018中规定限值;厂区内监控点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表A.1的相应标准。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漆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粉尘、边角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后综合处置;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三)顺天体育用品极宸智能展具生产基地(对应地块三)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顺天体育用品极宸智能展具生产基地(对应地块三)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9月10日-9月1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顺天体育用品极宸智能展具生产基地(对应地块三)。
二、建设地点: (略) 惠安县涂寨镇大厅村(惠东工业园区)。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 (略) 惠安县涂寨镇大厅村(惠东工业园区),总用地面积7662.85m2(11.494亩),总建筑面积1.*m2。项目预计年产*套传统展具和*套智能展具,年开发200套新品展具样品,年研发专利20件,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一)施工期
1.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应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或用于场地洒水抑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的污水处理、排水系统。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减振措施,使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尽量避免午间和夜间从事噪声激烈的作业。
4.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应按规范暂存、处置,严禁随意外排或堆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二)运营期
1.本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 (略) (略) 排入惠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锯切开料、木材加工、打磨粉尘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规定限值;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和漆雾收集后由“水帘机+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机废气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的相应标准。
厂界烟尘、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应执行DB35/1783-2018及DB35/1782-2018中规定限值;厂区内监控点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表A.1的相应标准。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漆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粉尘、边角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后综合处置;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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