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高铁新城农房改造集聚安置区一期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东阳市高铁新城农房改造集聚安置区一期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浙江 (略) (略) 高铁 (略) 委托, (略) 高铁新城农房改造集聚安置区(一期)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一、地块描述:
(略) 高铁新城农房改造集聚安置区(一期)地 (略) 南市街道勤裕村西北侧,东至农田,南侧约370m为东仙线,西至空地,北侧约120m为杭温高铁(在建),地块中心坐标为E120°16′8.*″,N29°12′50.*″,调查区域的面积为*m2。
(略) 高铁新城农房改造集聚安置区(一期)地块历史用地性质为农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幼儿园用地(A3)、居住用地(R2),对应《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中“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7住宅用地”。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九条和《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第二条第三款“敏感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中所列居住用地(代码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08)、公园绿地中(代码1401)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及第七条第一款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之一为“*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
2019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同年9月《 (略) 高铁新城农房改造集聚安置区(一期)初步设计》完成, (略) 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召开了《高铁新城农房改造集聚安置区(一期)、槐堂棚户区改造集聚安置房项目、 (略) 高铁新城0579-DY-GT-05单元02街区12、13地块建筑设计方案论证会议纪要》 【专题会议纪要[2019]27号】,2020年6月施工单位浙 (略) 进场,目前住宅区主体结构基本建成,幼儿园区域还未开始施工。
因地块施工前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相关要求,现补做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2024年6月,浙江 (略) (我公司) (略) 高铁新城农房改造集聚安置区(一期)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资料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地块历史用地性质为农用地;地块内无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地块内不涉及工业生产情况下产品、原辅料的地下储灌或地下输送管道、以及废水废气排放,地块内不涉及各类槽罐使用、不涉及管线、沟渠等;地块内未发生过污染泄漏事故、无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倾倒历史;地块内无明显的土壤异味;地块未开展过土壤、地下水监测工作;地块周边200m范围内无企业。
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认为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参照《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中的要求:属于*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同时满足相对应五条条件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本地块满足不进行采样检测的相关条件。
三、调查结论
(略) 高铁新城农房改造集聚安置区(一期)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污染源存在,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结束,不需要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可作为幼儿园用地(A3、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居住用地(R2、07住宅用地)开发利用。
浙江 (略) (略) 高铁 (略) 委托, (略) 高铁新城农房改造集聚安置区(一期)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一、地块描述:
(略) 高铁新城农房改造集聚安置区(一期)地 (略) 南市街道勤裕村西北侧,东至农田,南侧约370m为东仙线,西至空地,北侧约120m为杭温高铁(在建),地块中心坐标为E120°16′8.*″,N29°12′50.*″,调查区域的面积为*m2。
(略) 高铁新城农房改造集聚安置区(一期)地块历史用地性质为农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幼儿园用地(A3)、居住用地(R2),对应《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中“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7住宅用地”。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九条和《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第二条第三款“敏感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中所列居住用地(代码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08)、公园绿地中(代码1401)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及第七条第一款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之一为“*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
2019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同年9月《 (略) 高铁新城农房改造集聚安置区(一期)初步设计》完成, (略) 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召开了《高铁新城农房改造集聚安置区(一期)、槐堂棚户区改造集聚安置房项目、 (略) 高铁新城0579-DY-GT-05单元02街区12、13地块建筑设计方案论证会议纪要》 【专题会议纪要[2019]27号】,2020年6月施工单位浙 (略) 进场,目前住宅区主体结构基本建成,幼儿园区域还未开始施工。
因地块施工前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相关要求,现补做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2024年6月,浙江 (略) (我公司) (略) 高铁新城农房改造集聚安置区(一期)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资料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地块历史用地性质为农用地;地块内无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地块内不涉及工业生产情况下产品、原辅料的地下储灌或地下输送管道、以及废水废气排放,地块内不涉及各类槽罐使用、不涉及管线、沟渠等;地块内未发生过污染泄漏事故、无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倾倒历史;地块内无明显的土壤异味;地块未开展过土壤、地下水监测工作;地块周边200m范围内无企业。
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认为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参照《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中的要求:属于*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同时满足相对应五条条件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本地块满足不进行采样检测的相关条件。
三、调查结论
(略) 高铁新城农房改造集聚安置区(一期)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污染源存在,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结束,不需要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可作为幼儿园用地(A3、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居住用地(R2、07住宅用地)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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